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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使用,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根据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购买、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备案,取得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登记证及购买许可证后,方可购买。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
三、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出库及使用台帐,保证帐物相符。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由保管员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本着储备合理的原则向公司申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药品储存于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柜内,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实行专人专柜,双人双锁管理。
五、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到场后,必须由保管员、值班员共同监督验收入库。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注意安全。
六、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当班人员应随时检查使用情况,防止意外流失,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七、除本院在日常工作中正常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外,绝不允许将易制毒化学品转卖、转让他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八、本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如有违反,按照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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