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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和适用--面部损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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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医 学 杂 志 2014 年 6 月 第 30 卷 第 3 期 · · 207 ·新标准释义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面部损伤 范利华 1 ,朱广友 1 ,夏文涛 1 ,程亦斌 1 ,杨小萍 1 ,刘瑞珏 1 ,吴 军 2 (1.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上海 200063 ; 2. 上海市华医司法鉴定所 ,上海 200050 ) 关键词 : 司法鉴定 ;创伤和损伤 ;标准 ;面部 中图分类号 : DF795.4 文献标志码 : B doi : 10.3969/j.issn.1004-5619.2014.03.013 文章编号 : ( ) 1004-5619 2014 03-0207-06 面部面积虽然只占人体体表总面积 3% ,但是面 容貌毁损 (重度 )6 项中所指的眉毛缺失是指因 部是人体最暴露的部位 ,在遭受各类损伤后易导致面 瘢痕畸形一侧眉毛完全缺失 ;双眼睑外翻或者缺失 , 部皮肤软组织损伤 ,伤后极易产生局部瘢痕畸形 ,鼻 、 可以是一眼的上睑或下睑 ,也可以是双眼中各有一眼 口唇和眼睑部位畸形 ,或者局部组织缺损 ,使得面部 睑外翻或者缺失 ;小口畸形是指因瘢痕挛缩致 张 口受 外形改变致容貌毁损 。容貌即面部的外貌 ,从正面 、侧 限达到张 口困难 Ⅲ度以上 ;外耳缺 失指一侧 耳 郭 完 面和水平面观察时 ,对一个人的面型特征 、五官形态 全缺失 ;鼻缺失是指外鼻完全缺失 。 此处 的“颈颏粘 特征及其配布格局的统称 ,属于 三维空间的 立体概 连 ”应属中度颈颏粘连 ,即颈颏瘢痕粘连或颈颏胸 瘢 念 ,同时是表情的具体显露部位 。 面部损伤涉及面部 痕粘连 。 颈部后仰及 旋转 受 限 ,对 饮食 、吞咽 产生影 瘢痕 、面部器官畸形 、面颅骨骨折以及唾液腺的损伤 。 响 ,不 流涎 ,下唇前庭沟并不 消失 ,能 闭 口。 面部损伤后遗留形态学改变或者功能障碍必然会影 容貌毁损 (轻 度 )是指面部损伤后遗留面部瘢痕 响人体的生物功能乃至社会功能 。 《人体损伤程度鉴 畸形 ,并有以下 项中 项者 :( )眉毛部分缺失 ;( ) 6 2 1 2 定标准 》( 以下简称《标准 》)在面部损伤条款的修改基 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 ;( )耳郭部分缺失 ;( )鼻翼部 3 4 于原标准 ,但将原标准中描述性的条款量化 、细化 。 以 分缺失 ;(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 )颈部瘢痕畸形 。 5 6 下按照面部损伤标准条款分类解读 。 容貌毁损 (轻 度 )6 项中所指的面部器官的缺失 为部分缺失 ,虽然 没有 明确缺失的具体量化指标 ,但 1 关于容貌毁损 纵 观重伤二 级中眼 、耳 、鼻畸形或者缺损的 专门 性条 5.2.1a 容貌毁损 (重度 )(重伤一级 )。 款 ,本处 的部分缺损可以理解 为缺损 达 1/3。 此处 的 5.2.2q 容貌毁损 (轻度 )(重伤二级 )。 “颈部瘢痕畸形 ”是指轻度颈颏粘连 ,即单纯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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