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债的效力HAO.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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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债的效力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二、分类 1、积极效力&消极效力 2、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不法侵害债权理论 : 指第三人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债权人可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节 债的履行 一、适当履行 ―――当事人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地履行了自己地义务。 (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是在当事人间,要尊重对方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注意对待他人事务,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行为损害第三人与社会利益。 (二)具体要求 按约定――→补充协议――→据合同地目的、性质、条款、交易习惯确定――→法律规定 1、履行主体适当 合同法P64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法65: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履行标的适当 (1)标的物为货物的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标的物为货币的 A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①、双方当事人均按期履行合同的,在履行中遇到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作调整时,应按交付时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计价, ②、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③、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B 不属于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是劳务的 3、履行期限适当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4、履行地点、方式适当 (1)履行地点约定不明地,给付货币地,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一次性履行或分期分批履行 《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不适当履行 ―――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1、给付迟延 ―――债务人于履行期届满后,能给付而不给付 法律后果: (1)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 (2)债权人可请求赔偿损失 (3)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小案例】:居住在甲市的张某希望在乙市购买一处住房。于是与丙市的居民李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在乙市的住房转让于张某。由于双方疏忽,对合同履行地点费用都未约定。问: (1)如何确定履行地点? (2)张某应去丙市花去路费30元,去乙市接收住房花去20元,这些路费应由谁承担? 2、受领迟延 法律后果 书P57 3、不完全给付 瑕疵给付 & 加害给付 ↓ ↓ 可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或 责任竞合 解除合同 三、债的不履行 1、给付不能 ―――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 (1)分类 A自始不能&嗣后不能 B永久不能&一时不能 (2)、效力 A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造成履行不能地, a 债务人免除履行原来债务义务 b 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c 债务人赔偿损失 B 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造成履行不能地 a债务人免除履行原来债务义务 b 债权人取得代位求偿权 【小案例】:张某与李某签订一份耕牛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张某向李某交付货款1万元,李某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张某交付耕牛,若在李某交付前,该地区发生地震,耕牛在地震中死亡。问: (1)李某是否可以免除向张某交付耕牛的义务? (2)张某是否可以要求李某退还货款? (3)若在李某按约将耕牛赶回张家途中,耕牛被飞驰而过的货车轧死,货车车主当场向李某赔偿2万元。货车车主赔偿的2万元如何处理? 2、 拒绝履行 ―――债务人能履行、应履行而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与履行不能区别 效力: (1)债务人于债务履行届至而表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和损害赔偿 (2)债务人于债务履行届至前而表示不履行的,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3)债权人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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