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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措施与农产品保护解析.ppt

发布:2016-12-27约5.63千字共6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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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贸易救济措施的使用 (一)贸易救济调查的申请 工作重点: 国外竞争对手信息跟踪收集 进口产品数据的收集整理 国内产业生产经营销售数据整理 来源:商业情报、行业统计、海关统计等 四、贸易救济措施的使用 (二)立案程序 申请书受理 :30天 发布立案公告 通知出口国政府和已知出口企业 接受出口国生产商出口商应诉 四、贸易救济措施的使用 (三)调查 发放和回收问卷 初步裁定 实地核查 最终裁定 (四)海关执行征税决定 四、贸易救济措施的使用 期中复审: 在反倾销措施有效期间内,根据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变化了的情况对继续按照原来的形式和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的复审。 新出口商复审: 对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确定单独倾销幅度的复审。 日落复审: 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之前提起的,为确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复审。 为什么农产品贸易救济案件少 农产品贸易救济案件包括: 1.白羽肉鸡反倾销案 2.白羽肉鸡反补贴案 涉农产品贸易救济案件包括: 1.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 2.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 3.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 满足申请人资格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产量之和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全部或50%以上的,申请人可以作为“国内产业”直接提请反倾销调查。 申请人产量之和占全国总产量25%以上,但不足50%的,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申请人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申请。 申请人产量之和占全国总产量25%以下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为什么农产品贸易救济案件少 我国农业生产比较分散,集中度低,满足申请人资格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农产品贸易救济调查申请相对较少 怎么办? 联系我们 您可登录 网站,了解和查询有关贸易救济调查申请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 也可直接向公平贸易局立案处咨询。 公平贸易局立案处联系方式: 电话:010 传真:010 终裁的内容 * * 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第29条) 终裁的内容 * 终裁的内容 * (一)贸易救济工具的种类 2、反补贴 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反对政府用经济刺激手段干预市场竞争 补贴的主要表现形式 税收优惠政策 赠款 政策性贷款 低价提供生产要素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将补贴分为两大类: 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补贴即“绿色补贴”已于1999年底取消)。 禁止性补贴是指成员方不得实施或维持的补贴,因为这种补贴直接扭曲进出口贸易。包括两种: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前者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后者指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可诉性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时,受影响的成员方可对其补贴措施提出申诉。 补贴的分类 补贴争端解决方法 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援用争端解决程序的要求 启动征收反补贴调查程序,并在经过了规定的程序后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是指如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何谓 “反补贴”? 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进口国可依照WTO《补贴和反补贴协定》及其国内法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的形式。 $ 补贴认定的三要素 财政资助 专向性 构成利益 补贴 损害 因果关系 实施反补贴措施必 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 反补贴措施包括三种基本类型 承诺 征收反补贴税 临时反补贴措施 (一)贸易救济工具的种类 3、保障措施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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