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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与简要分析
摘要: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因其丧失理智 ,举止癫狂,故行为不免与常人有异,甚至于行凶伤人,触犯法律。而对于精神病人犯罪后的处理办法,我国历朝历代虽有涉及,而应对方式却不尽相同,甚至同一时期的处理方式完全相反。本文以清代为例,通过不同的杀人案例,探究清代官府在这一时期对于不同的精神病人所犯的杀人罪行的不同处理办法进行简单表述,并通过简要分析后探究背后的原因。
关键词:精神病人 清前期 赦与罚
综述清前期精神病人犯罪处理方式
1644年清军入关,标志着清朝正式入主中原,开始了对中国的政治统治。而起初,由于明朝仍有抵抗势力,外族反抗,军国事要繁忙,使得包括对精神病人的管理等地方吏治并没有过多的关注“凡疯病杀伤人者免议”[1]的相关规定,这也是清前期对待精神病人奉行恩赦的原则。直至清康熙八年法律要求精神病人杀人应付下葬费给死者家属,即“追银收赎法”的实施,表明清政府开始对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加以处罚。乾隆五年,清政府正式出台“所谓的‘报官锁锢’例,其要求是在报告官府后,根据有无亲属,对精神病人实行亲属锁管或邻佑锁管。此后清政府基本遵循着这一原则来管制精神病人......构成了清代精神病人......政策的核心”[2]即精神病人犯罪,除需要收赎外,还有锁锢惩处,并且亲属也会因为对精神病人的监管不力受到杖刑。这一制度不断发展一直发展到乾隆三十二年最终在大清律例中有了明确的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定:
一、对精神病人,亲属应向官府报告,地方官亲发锁梏锁锢 ,锁禁不严、不报官、私启锁封者处以杖刑;
无亲属、无私有房屋的精神病人由官府监禁锁锢;
三、杀人的精神病人由官府监禁,数年后不再发作的,经诊断确认后交由亲属领回防范;
四、被监禁的杀人精神病人如果两到三年内痊愈,从按过失杀人规定收赎,改为按斗杀规定绞监候;
五、杀人的精神病人如不痊愈,永远锁锢;
六、装疯或虚报精神疾病的,对犯人和知情者严加惩处 。
至此,清代已经初步形成比较系统的精神病人犯罪处置方式。对待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原则也有放任自有到恩威并施。乾隆四十一年,在采用左都御史崔应阶的建议后,“议定:‘疯病连杀平人二命以上者,拟绞后监秋审具入于情实。’”。[3]自此以后,清朝对待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原则从原有的放任不管,宽容有加,到后期的依据杀人多寡,上下关系,伦理人情等情况处精神病罪犯长期锁锢甚至死刑的巨大转变。尽管在嘉庆元年大赦时,山东巡抚伊江阿上报刑部“以见近二十年为断,如监禁未二十年者.......现报病痊,自毋庸议释;如监禁已逾二十年及年逾七十者,旧病不至举发,精力就衰,取具印甘各结,题请省释。”[4]此后清政府对待精神病人的犯罪处罚有所放宽,直至嘉庆五年例精神病人杀人后监禁五年痊愈可以恩赦,但这时的恩赦已经与《周礼》中的“三赦之法”赦免精神大相径庭。
清前期官府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方式的具体情况----以乾隆嘉庆年间为例
通过之前的整体阐述,基本展现出了清前期官府对待精神病人犯罪的态度由不予理会到加强监管到最后的严格处理。然而面对不同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不同案例,会有不同的处置方式。以下几个问题则是清前期官府断定精神病犯人刑罚严重程度的主要考虑:
病情反复问题。
清嘉庆年间有一对兄弟,哥哥叫侯法。弟弟侯存义早逝,留下妻子窦氏。窦氏无子,就在族内挑选了一个侄子侯三过继到自己名下。后来,哥哥侯法发现了一张匿名纸条,上面竟然说窦氏与侯三有了夫妻之实。这样不堪入耳的龌龊事使侯法气愤难平,竟然气出了病,时哭时笑,一副疯了的模样,随后他拿了菜刀去邻居张郑氏的家里,对张郑氏连砍数刀,致她当场毙命。又将张郑氏的女儿砍伤,不治身亡。
侯法起初并无疯病登记,属于突然疯癫,且被逮捕时仍处于疯癫的状态,官府收押诊治使其痊愈。案件审理时,侯法已经能够明确地说出案发经过,官府也对邻居尸体做出了处理,按斗杀判处侯法绞刑。
嘉庆二十二年,有一男李大魁的曾经患疯病,后愈,娶妻张氏。某日,李大魁疯病复发,先后用刀砍死妻子张氏和叔叔李万镶,两人双双毙命。砍伤四名族人。根据审讯,李大魁是因为病情复发,死去的李万镶又是李大魁的亲叔叔,应该从重处罚,并且声明二死四伤,案情严重,按律应处以斩立决。而官府在判刑时参考嘉庆四年汪秉如等案例,认为李大魁在审讯时不知自己砍死砍伤具体人数。断定不是故意杀人伤人,嘉庆二十三年判处斩监候。
上述两个案例均选自清代祝庆祺的《刑案汇编》,足可见清前期官府对于登记过的疯病之人与突发疯病之人有着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突发疯病的犯人,由于没有进行过登记,很容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且从轻处罚会有宵小之徒趁机装疯以免死罪的可能,故而清律法规定:“‘若因一时陡患疯病,猝不及报, 以致杀人。旋经痊愈,或到案时虽验系疯迷,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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