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风安全检查.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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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安全检查;;;矿井通风;通风方法防治灾害;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安委办〔2014〕2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安办〔2014〕 号生产矿井排查重点 :
1、通风系统是否可靠,重点检查通风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采区专用回风巷是否符合要求等;
2、瓦斯治理是否到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是否查明原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是否达标??瓦斯监控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等;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效果检验等;
4、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采空区和封闭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密闭管理
1、煤矿的采空区、废弃巷道是否密闭;
2、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密闭管理台账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密闭台账的数量是否与现场相符;
3、矿井的所有密闭是否上图。密闭的位置是否准确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工程图上;
4、是否存在擅自打开密闭的情况;
5、是否存在设置暗密闭逃避监管进行非法生产的情况;
6、密闭构筑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7、井下密闭是否落实监管责任,是否喷字明确监管责任人;
8、检查结束,煤矿签订密闭管理承诺书。 ;(一)基本条件
生产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瓦斯超限作业情形;
【说明】瓦斯是指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本标准的瓦斯浓度及瓦斯超限的瓦斯专指甲烷。瓦斯超限作业是指井下风流中或局部空间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超限范围,进行作业或超限未采取处理措施的。
(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
【说明】突出矿井采取区域性“四位一体”和局部性“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治突出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一、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3)矿井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并正常运行;
【说明】矿井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标准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保持连续运行,实现双机热备。
监控有效: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4)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经论证并批复同意可以不建的除外),瓦斯抽采达标;
【说明】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按照规定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或井下移动瓦斯抽采系统,高瓦斯矿井建立井下移动瓦斯抽采系统符合《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川安监〔2011〕291号)要求;瓦斯抽采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 1026-2006)及《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的要求。
抽采达标: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
;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a) 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
b)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大于或等于40m3/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 m3/min ;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 m3/min
c)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备下列2个条件,应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1)瓦斯抽放系统抽放量可稳定在2m3/min以上。2)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在五年以上。;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川安监【2011】291号)规定:15万吨/年矿井,瓦斯抽采泵= 303型,主管公称直径DN=200mm,功率= 45—75kw; 15万吨/年矿井,瓦斯抽采泵= 353型,主管公称直径DN=250mm,功率= 75—132kw; = 21万吨/年矿井,瓦斯抽采泵= 403型,主管公称直径DN=280mm,功率= 132kw。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规定: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1、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
(1)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2)对于突出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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