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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由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和费用。这是非意外的、偶然性的或比较特殊的风险或损失;例如,被保险人和发货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和数量短差;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保险货物的市价下跌、运输延迟等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费用等,保险公司都可以明确作为一种免责的损失和费用来规定。有的保险条款对战争险、罢工险等承保的责任往往在一般货物运输中也作为除外责任。 第五节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和我国进出口货物 一、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在前面的贸易术语中已经讲过,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办理投保的人就不同。凡采用FOB、FCA、CFR、CPT 条件成交时,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由买方投保(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s);凡以CIF或CIP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均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险别和适用的条款投保,并订明由卖方负责办理投保。例如,在合同保险条款中订明: 上述保险条款表明,在CIF或CIP出口合同的保险条款中,必须订有下列内容: 1.投保金额或保险金额 它是保险人所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也是核算保险费的基础。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通常按CIF或 CIP 总值加10%计算。所加的百分率称为保险加成率或投保加成率。 2.险别 险别是根据商品的性质与特点,货物运输工具和路线及货物的残损规律与风险程度,由双方约定。正确选择险别,就可做到该保的不漏保,不该保的不投保。 3.以哪一个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 目前我国通常采用PICC(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1981年1月1日生效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依据。但有时国外客户要求按照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为准,我方也应该接受。 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1.保险金额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准确地核定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价值是比较困难的,所以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金额一般是以发票价值为基础的。如果以CIF或CIP价作为保险金额,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已支付的经销费用和本来可以获得的预期利润,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因此,各国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惯例都允许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可在CIF价基础上适当加成,一般是加成10%(相当于平均利润率)。这样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就是:保险金额=CIF(CIP)价×(1+投保加成率) 对CFR(CPT)合同项下货物进行投保,需先把CFR(CPT)价变成CIF(CIP)价,再加成计算保险金额 2.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保险费率(Premium Rate)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百分比率。它是根据概率论经科学计算而得。不同的货物、险别、目的地,保险费率也不相同。 保险费(Premium)是保险人因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例题:某批出口至新加坡的货物,CIF发票总金额为45万元人民币,如按发票总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应付多少保险费?(注: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3%,战争险的费率为0.04%) 计算: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450000×110%×(0.3%+0.04%) =1683(元) 一、案例1 我国与某国一公司成交羊毛出口600公吨,合同规定3至5月份内分批装运。后国外来证要:“Shipment during March/May,first shipment 100M/T,second shipment 200M/T,third shipment 300 M/T。”结果我方于3月份装200M/T,4月份装400M/T,问:这样装运可以吗?货发后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分析: 按原合同规定这样装运是可以的,但后来信用证上具体明确了每月装运的数目,这样装运就违背了信用证的规定。对方如此开证是定量分运,其用意在于约束每次装货数量。这一约定往往是根据其手下合同或仓储等方面的需要。如收证后未及时提出异议,每次就应按照信用证规定数量发货,既不能多装也不能少装,否则银行不予议付。本案例中我方装运违反了L/C的规定,因此必然遭到银行拒付。而且根据国际商会《跟单L/C统一惯例》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L/C对该期和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二、案例2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卖方)与英国某实业公司B(买方)以CIF伦敦价格签订了一份出口一万吨大米的合同,货物由承运人某远洋运输公司C从上海装船运输,货物运输中由保险公司D办理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运输途中,因海员过失,延迟30天才到达目的港,并使1/3大米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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