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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
征收政策执行情况审计调查结果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公告)
2013年第29号(总第0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河南省审计厅于2013年3至4月,结合地税预算执行审计,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对全省1487家2011至2012年度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加快文化事业发展,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2011年全省共征收文化建设事业费收入14726万元,同比增长37.7%;2012年征收文化建设事业费收入18532万元,同比增长25.84%,增收3806万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近年来,我省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政策,重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完善征管措施,构建配套实施机制,强化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管力度,使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数额连年大幅增长,为我省的文化事业发展筹措资金,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审计调查中仍发现一些问题有待完善。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征未征现象较为普遍
审计调查显示,全省18个省辖市均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应征未征问题,个别单位欠缴数额较大。这次审计核实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单位重点户1487家中,2011年和2012年两个年度,共计应征未征文化事业建设费4906.54万元,与两个年度全省实际征缴数33258万元相比,占14.7%。
(二)部分地方未按规定期限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审计调查发现,郑州等9个省辖市、3个省直管试点县(市)地税部门所管辖的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单位中,有100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时间与营业税征收时间不一致,延期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103.06万元。如:安阳市玛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税款所属期相同的情况下,广告营业税在2010年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在2011年11月缴纳。
(三)部分地税部门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单位监管不严
审计机关对部分省辖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对象信息与工商部门、文化部门的广告娱乐业对象信息进行对比,调查发现,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与纳税信息存在较大出入,部分经营广告娱乐业的单位没有纳入地税部门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监管,存在不同程度的漏征现象。如:2012年底,漯河市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歌舞厅等娱乐性单位有35户,在文化局登记的娱乐性单位有249户,地税部门2012年全市只对29户娱乐性单位纳税人征收了文化事业建设费;邓州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网吧共有109户,而地税局2011至2012年度税收征收数据中未发现对这些网吧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个别单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难以确定
主要是主营业务为广告业、娱乐业的单位,以其他服务业税目申报,逃避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地税部门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对应的营业收入)难以确定。如:郑州尚品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营是广告业,应当按2011至2012年度全额广告业营业额1392.43万元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但该公司实际只按照广告费营业额315万元为基数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其余营业额1077.43万元作为其他服务业收入进行纳税申报。济源市世纪虹广告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所属行业为娱乐业或广告业涉及营业收入共计1130.91万元,但纳税单位在申报纳税时未按广告业或娱乐业税目进行纳税,未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地税部门已及时补征了欠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并制定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对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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