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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分包结算管理办法.doc

发布:2019-04-27约4.9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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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结算管理办法  1 目的 加强结算管理,规范结审程序及结算行为,保证结审效果,降低项目经营风险。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上海分公司所有对外分包结算。 3 职责 3.1 主责部门: 经营处,负责结算的集中审核,具体落实本办法的实施。 3.2 协责部门: 项目部,负责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分包结算;机械设备,器材租 赁等亦按照本办法办理结算。 4 结算总则 4.1 分包结算由项目部根据分包合同及分包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每月结算一次,并于每月21日前将结算资料报经营处,因特殊情况项目部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由项目部提出申请,由生产经营处和经理办公会审批(审批表见附件)。 4.2 分包结算由经营处负责集中审核,由经理、副经理会签后,暂交财务处入帐,最终分包结算以经经营处审核定案的定案值为准,财务处据此进行帐务调整。 4.3 任何人不得在“分包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上签字,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审签人员必须集中在“结算审签内部控制单”(以下简称“控制单”)上签字。 4.4 应提交经营处的结算资料 4.4.1 “控制单”原件两份。 4.4.2 “结算单”第2联、第3联原件各一份(第1联项目部留底,第4联分包单位留底)。 4.4.3 零星用工记录(仅限于按单项分包的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及机械台班使用申请单、使用记录。      4.4.4 包工包料或包定额工日工程附完整的预算资料。 4.4.5 分包结算台帐(见附表)。 4.4.6 结算审核人员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资料。 4.5 分包结算必须与施工进度同步,各项目部必须将当月已完成工程项目全部结算,如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办理结算的,则须在当月“分包结算台帐”中注明未结算原因、分包单位名称、工作内容、工程量及价款。以后补办的结算凡没有在施工当月“分包结算台帐”中注明的,分公司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4.6 因图纸设计变更增加结算内容应在结算台账中注明,并附现场签证、图纸变更资料及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 5 结算 5.1 项目技术负责人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合同单价作出工程或劳务分包结算单并按年连续编结算单号,填写合同编号、控制单上的内容(包括结算金额大小写),结算单编号样式为 XXX XXXX XX,前三位为项目部名称开头字母大写,中四位为结算单编制时间,其中年两位月两位,后两位为项目该月结算单的连续编号。 5.2 项目经理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施工情况复核无误并在“控制单”相应位置签字后,由分包单位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 5.3 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分包结算台帐”。 5.4 由项目部技术人员将“结算单”及当月“分包结算台帐”报预算结审处审核,双方办理资料移交手续,严禁由分包单位或他人转交。 5.5 经项目经理认可的“结算单”,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在“控制单”相应位置签字,代签无效,并给予被代签人罚款50元/次。 5.6 “结算单”上必须按分包合同中的分包单位名称填写全称,如果一个户头中有多个分包人时,必须在单位全称后同时填加分包人姓名。 5.7 一个分包方的合同内容,由于某种原因被另一个分包方完成时,必须同时结出一正一负两份内容相同的结算。 6 结算审核 6.1 经营处每月20日至21日接收项目部移交的结算资料,接收时检查结算资料是否齐全,“控制单”、“结算单”上内容是否齐全,不符合要求的重新整改。对21日前(包括21日)不能移交结算资料的项目部,给予项目经理100元处罚。 6.2 经营处将结算收集齐后,按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分类归集汇总。然后对送审结算材料的工程量、单价等进行复核,在“控制单”上填写“审减值”、“审定值”并签字,结算单上的结算值与控制单上的“审定值”应一致。 6.3 经营处对送审结算资料履行审计程序后,提交技术经理、生产经理、经营经理、经理会签。 6.4 经理签字后,在“控制单”上盖分公司专章,于次月10日前移交财务处“控制单”、“结算单”(第二联)原件各一份。 7 其它 7.1 项目部不按实结算,超额部分由分公司予以扣减作为分公司利润并给予项目经理200元的罚款处理,给予项目部技术负责人150元的处罚。 7.2 “结算单”遗失的,由分包方负责人书面声明,经分公司经营处调查及经理办公会通过后,项目部方可补发。补发的结算单不得更换新编号,但必须在原结算单编号后加“B”标记。未经经营处备案许可而补发的“结算单”按项目部超额结算处理。 7.3 不具有生效合同的分包方,项目部不得结算。违者给予项目经理罚款200元的处罚,且所结结算无效;“结算单”的内容与分包合同内容不符的,按项目部超额结算处理。 7.4 零星用工必须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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