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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成交》-课件.ppt

发布:2018-11-10约8.76千字共3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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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⑤按照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如果具有质量说明,出卖人应当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该质量说明的具体要求;标的物具有样品的,出卖人应将样品封存并进行质量说明,并保证标的物与样品机质量说明相同;若出卖人提供了虚假的样品或质量说明,出卖人应承担买卖合同中或者《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⑥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包装方式来交付标的物;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依照《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若仍然无法确定的,可按照通用方式进行包装;若标的物不存在通用包装方式,则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 * (3)买受人履行的义务: ①在收到标的物后,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后,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对其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的具体结果通知出卖人;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间,可以参照标的物的保质期或保存期;如果在检验期间内,买受人怠于检验或者怠于通知对方,视为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符合规定。 ②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足额地给付价款 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也可以加以接收。若买受人接收了多交付的部分,则需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价款;若买受人拒绝接受多交付的部分,应将其以适当的方式退还给出卖人并进行及时通知。 * * (三)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 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不受破坏,买卖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就应当及时公正地解决。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1.和解 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讲事实、摆道理,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纠纷。和解简便、能够及时地处理解决纠纷,有利于巩固和继续已经形成的关系。 2.调解 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时,通过第三者调解,往往能够达到有效处理纠纷的结果。采用调节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必须遵守自愿、合法的原则。 * * 3.仲裁 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是各国商贸合同中的惯例。仲裁也叫“公断”,是由仲裁机构依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对合同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纠纷。仲裁具有方便、简单、及时、经济等特点。 4.诉讼 当和解、调解方式都无法解决合同纠纷,或者没有定力仲裁协议或仲裁无效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诉讼程序是由法院审理销售合同纠纷,一般经过起诉、受理、调查、调解及开庭审理等几个程序。 * * (四)买卖合同纠纷的变更 买卖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条款的更改。买卖合同的变更实际上是买卖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新的要约,所以需要像新的合同订立一样,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可改变合同原约定的相关履行条件。 买卖合同纠纷的变更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合法 只有原合同的当事人才能有权要求变更合同,否则,就会因为主体不合法而归于无效。 * * 2.变更程序合法 若原有买卖合同是书面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协议形式才可以对原有合同进行变更,不能以口头协议来变更书面合同。 3.变更内容合法 若变更内容属于违法内容,无论变更程序如何规范、严谨,变更也不能成立,当事人双方仍然要按照原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相关义务。 4.变更请求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 若一方当事人通过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胁迫、欺诈等行为来做出变更意愿,则不是有效的变更意愿,这种合同变更不能成立。 * * (五)买卖合同的解除 买卖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终止合同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来加以解除,也可以因为一方违约而另一方根据合同规定单方面提出解除。 买卖合同的解除,应注意以下问题: 1.除经过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以外,当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定事由,如果没有法定事由存在或发生,合同当事人则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 * 2.买卖合同解除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合理分担损失。买卖合同的解除不仅仅意味着对于合同中尚未履行的责任不再履行,而且也需要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进行清算。清算主要就是根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来决定各自所应承担的损失。 3.买卖合同的解除必须以书面形式来加以进行。买卖合同的解除表明买卖合同的非正常终止,因此,在形式上应当是书面形式,并应该通过法定的程序将解除合同的理由和要求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同时提出买卖合同解除之后的各项事宜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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