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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ppt

发布:2017-09-19约4.52千字共4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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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人权保护机制 人权国际保护是指由国际社会通过一定的机制对人权进行保护。即国际社会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根据国家自愿承担的条约义务和国际习惯法所赋予的普遍国际义务,在人权领域进行国际合作,并防止和惩治侵犯人权的行为,以促进世界范围内人权的普遍实现。 人权国际保护的特征: (1)人权国际保护的主体一般是国家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2)人权国际保护的依据是国家自愿承担的国际人权条约或区域性条约所规定的特定义务和国际人权习惯法所赋予的普遍国际义务。(3) 人权国际保护的方式非常广泛,既包括对国家的指导和帮助,也包括对国家的监督与制裁,还包括国际机构对人权的直接保护。 一、联合国体系下的人权机构: 1.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机构  包括一般性人权机构和专门性人权机构。  2.根据公约设立的机构。 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机构:  联合国一般性人权机构:属于是综合性机构,人权保护只是其职责的一部分。 1.联合国大会 作为联合国人权活动的最高机构,联合国大会的主要相关职责在于审议有关人权提案并作出决议,以及审议通过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 联合国大会在人权保护上的职权: (1)对人权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议。 (2)通过人权方面的决议、宣言和公约。 (3)设立负责人权事务的特设机构和附属机构 (4)管辖有关违背《联合国宪章》的侵犯人权事项。 (5)接受并审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及其下属人权机构关于人权问题的报告。 2.安全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系统内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议。 安理会在人权保护上的职权: (1)有权对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事件中的人权问题进行干预,包括武力和非武力方式。 (2)在执行国际托管制度中,负有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的职责和对于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力。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是在联合国大会权力之下负责协调联合国以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与社会工作的主要机构。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要职权: ①有权就广泛的问题发动研究并提出建议 。 ②召开国际会议通过国际人权文书并核准有关国际会议所通过的人权文书。 ③负责在人权领域内协调各专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4、国际法院 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法院是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而设立的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其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专门性人权机构 1、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是联合国内处理一切有关人权事务的主要机构。 人权委员会的职权主要基于经社理事会的规定或授权,也有部分来自联合国大会和个别国际公约的授权。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职权: (1)对人权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议并起草国际人权文书。 (2)审议、调查有关侵犯人权的指控。 (3)协助经社理事会协调联合国体系内的人权活动。 2、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人权委员会最主要的下属机构。 其职权: (1)进行各项研究,尤其是根据《世界人权宣言》进行研究,向人权委员会提出建议。(2)防止任何形式涉及人权及基本自由的任何种类的歧视以及保护在种族、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群体。 (3)履行经社理事会或人权委员会可能委托的任何其他职能。 3、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 是联合国秘书长领导下负责联合国人权活动的联合国专员。 人权高级专员在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授权 和决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 4、联合国人权中心 联合国秘书处处理人权事务的机构,前身是联合国秘书处的人权司。 5、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属联合国大会附属机构。 (二)国际人权公约体系下的人权机构 1、人权事务委员会 它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8条设立的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机构 。 其主要职责: (1)接受和审议公约各缔约国提交的关于他们已经为实施公约所载各项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享受这些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的报告。 (2)通过对各缔约国提交的报告作出一般性评述,对公约的某些条款的范围和含义作出解释,协助各缔约国实施公约条款和编写报告。 (3)接受和审议一缔约国指控另一缔约国未执行它在本公约下的义务的通知。 (4)接受和审议个人声称其人权遭到公约缔约国侵害的来文。 3、消除对妇女攻视委员会 该委员会系根据1981年9月生效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的公约》第17条规定而设立。 负责审议缔约国“就本国实行本公约各项规定所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所取得的进展”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的报告。 4、儿童权利委员会 该委员会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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