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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人权保护冲突分析
[摘 要]:中国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第60届人权会议上再次挫败了美国提出的关于审议中国人权纪录的企图,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投票通过了中国提出的对美国提案“不采取行动”的动议。这是中国自1990年以来在联合国人权会议上第11次挫败美国借人权进行反华的图谋。人权问题近来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矛盾冲突的焦点,引发冷战以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主要的冲突矛盾。本文将从意识形态、政治、经济因素,以东西方不同视角阐述人权保护冲突的原因。
[关键词]: 人权 人权冲突 人权保护
一、国际人权保护概述
﹙一﹚人权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最初针对封建特权与神权,是奴隶与被教义束缚的人追求平等与自由而提出的。其思想直接来源于文艺复兴时期,是资产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内同封建势力的一场大搏斗,为资产阶级革命作了舆论准备。
﹙二﹚人权历史发展
人权从思想变为国家法律是始于1676年颁布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被马克思称为“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真正把人权思想归纳为国家主导思想。1789年法国大革命制定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是人权在思想和政治上的又一高峰。
人权领域漫长演变即古典人权领域很长时间都由西方国家观念所主导,这时期人权主要包括第一代人权,即产生于资本主义革命初期,由弥尔顿、洛克、卢梭等首倡的个人权利,强调个人反抗权。第二代人权,即马克思时代提出的,如平等权、财产权、自由迁徒权等,强调工人工作权、休息权、生活标准等权利。上世纪40年代,人权进入国际领域,出现了以集体人权(Collective Human Rights)为核心的第三代人权。
国际人权(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第二次世界大战。西方国家经过对爆发二战的原因与悲剧的反思,认识到精暴侵犯人权会成为且常常成为战争的起因,尽最大限度减少对人权的侵犯符合整个国际社会以及各国的利益。反法西斯同盟决定把反对一国侵略他国、野蛮侵犯他国人民人权的愿望变成国际法则,于是在《联合国宪章》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国家间平等权利之信念,”以此清楚地表明了国际人权法是为了保障集体人权不受别国侵犯而制定的,规范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
二、国际人权保护冲突问题及原因
(一)冲突表现
1、军事打击
北约以阻止人道主义灾难为借口,发动对主权国家南斯拉夫的空袭,但这场所谓的正义战争却造成1800多万南斯拉夫人在战火中死亡,6000多人受伤,住宅、学校、医院、道路等民用设施全面被毁,直接酿成世纪末最大的人权灾难。
2、经济制裁
美国是世界上对别国采取经济制裁最多的国家,而强调人权是其对外政策的基石。1996年,美国采取了22例经济制裁,其先后炮制两个法案对古巴、伊朗、利比亚实行长期的制裁。1997年,美国将制裁范围扩大到阿根廷、缅甸、苏丹等国。
3、政治干预
据统计,从1990年到1993年,欧共体与拉美18个国家签订的关于经济、贸易合作协议,每一个都含有人权、民主内容;在1989年-1996年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美国和一些西方国家挥舞“人权”、“民主”大棒向中国施压,干涉我国内政,严重恶化我国与其正常发展。
﹙二﹚冲突原因分析
国际人权保护最初是想通过合理干涉来维护人类的基本权利。但某些大国一系列“保护”人权的事件却与设立国际人权保护的初衷背道而驰,源于何故使国际人权保护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矛盾冲突的焦点?
1、意识形态不同
意识形态是国家基础理论的主要源泉,其分歧主要发生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以美国与中国为例。西方人权理论与马克思主权人权论有很多差异。关于人权的渊源,马列主义认为权利是政府制定的法律所赋予的,它反映了作为社会基础的经济关系。而西方则主张认为人类的本性决定人民享有权利。马列主义理论把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原因置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之前,主张自由只有通过集体才能获得;而西方则主张近乎绝对的自由,认为每个个人在尊重他人平等自由的条件下享有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权利,自由的保障依赖于限制权力,而不是扩大政府的权力。
西方把国家(或政府)放在与人权对立的位置上,而国家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中却被认为是自由的支柱。“它不仅仅提醒公民了解具体形势,允许他们享有哪些权利,而且还直接提供这些权利。需要有集体的大量参与才能认真实现承诺,保障工作、闲暇和医疗等经济和社会权利,个人独自的努力不可能实现这些权利”。
在西方社会中,人权的思想已经成为其文化和价值观念的重要内容,西方对国家和个人权利之间关系的理解完全从其文化传统和思维模式出发,很难接受与之完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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