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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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对1995-2000年亏损的A股样本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发
现(1)盈余管理在不同行业的亏损公司中普遍存在,且在统计上显著。(2)
亏损公司在不同的时间选择不同的盈余管理行为。在亏损前1年,为了推迟亏
损的时间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后果,上市公司会通过提高经营性应计项目或各种
形式的影响线下项目的交易安排来做高利润。(3)在亏损年度,由于亏损在所
难免,公司通过调低经营性应计项目或线下项目进行大洗澡,为以后年度扭亏
预留空间。尽管所有亏损公司都存在显著的调低利润的管理行为,但首次亏损
的公司在亏损年度盈余管理的程度要低于连续亏损的公司。(4)扭亏公司中,
有50%是通过主营业务达到扭亏目的的。另外50%是通过进行影响线下项目的交
易安排来扭亏的。其中,主要是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途径。还有6%的公
司是靠政府补贴摘掉亏损帽子的。
在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下,亏损公司的盈余管理[1]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本
文首先介绍中国亏损公司面对的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约束,然后在回顾相关文献
的基础上,研究亏损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
专门针对中国亏损公司盈余管理的研究目前只有陆建桥(1999),但他的样本
只包括22家公司,代表性不强。其他一些研究对亏损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仅部
分涉及。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的贡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样本量较大,
使得研究的结论更具代表性;二是对样本进行了细分,比如按不同行业、按是
否连续亏损等进行分组以检验不同子样本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和程度之间的差
异;三是考虑到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一方面利用传统的方法检验非预期应计
项目,另一方面考察了线下项目在盈余管理中扮演的角色;四是着重检验了扭
亏的手段,发现不同的盈余管理方法在扭亏中所起的作用。
本文对1995-2000年亏损的样本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发现(1)盈余管理在
不同行业的亏损公司中普遍存在,且在统计上显著。(2)亏损公司在不同的时
间选择不同的盈余管理行为。在亏损前1年,为了推迟亏损的时间以及由此产
生的后果,上市公司会通过提高经营性应计项目或各种形式的重组来做高利
润。(3)在亏损年度,亏损在所难免,公司通过调低经营性应计项目或线下项
目进行大洗澡,为以后年度扭亏预留空间。尽管所有亏损公司都存在显著的调
低利润的管理行为,但首次亏损的公司在亏损年度盈余管理的程度要低于连续
亏损的公司。(4)扭亏公司中,有50%是通过主营业务达到扭亏目的的。另外
50%是通过进行影响线下项目的交易安排来扭亏的。其中,主要是通过资产重
组、债务重组等途径。还有6%的公司是靠政府补贴摘掉亏损帽子的。
1. 相关背景
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亏损公司要受到很多特别的待遇。1994年1月1日开始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第157条规定,公司
最近3年连续亏损,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第158条进
一步指出,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扭亏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
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996开始有连续2年亏损的公司。为了向投资者提示风险,深沪两市证券交易
所制定的《股票上市规则》中特别规定对连续2年亏损的公司实行特别处理,
股票简称前冠以“ST”(special treatment)字样,且中报必须经过审计。此
规则从1998年1月1 日起实施。1998年年报公布后,开始有连续3年亏损的
公司。1999年6月16 日,针对连续3年亏损的情况,深沪两市证券交易所根
据《公司法》制定了《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定》,规定对连续3年
亏损的公司,其股票应暂停上市。股票简称前冠以“PT”(特别转让particula
r transfer)字样。所谓特别转让就是其股票只能在每周五进行买卖,且当日涨
跌幅限制在5%以内。2001年2月22 日,证监会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
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其中规定“PT”公司经申请可以获得12个月的宽限
期,如果宽限期内仍亏损或被出具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终
止其股票上市。
另外,对于亏损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也有一些特别要求。证监会在 1998 年 12
月 8 日颁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1998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如
果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导致连续 3 年亏损或当年重大亏损的情况, 应当根据《股
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1999 年 12月 9 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199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
知》中仍然有类似的要求,不过由于《证券法》已于 1999 年 7 月实施,所以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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