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急诊科死亡证明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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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急诊科死亡证明管理规定
一、急诊科所用的死亡证明均为从医院统计室领取的未盖有“急诊科诊断专用章”的空白证明。
二、急诊科死亡证明仅限于在急诊科诊疗过程中死亡的患者使用,不得外借。
三、急诊科死亡证明须专人管理,做好交接,不得遗失。
四、死亡证明一式五联,后三联交予病人,第二联交医院统计室,第一联待此本死亡证明使用完成后作为存根到统计室换取新的死亡证明。
五、死亡证明存根不能有缺失。
六、死亡证明一旦开出后则不能重开,每名死亡患者死亡证明只能开 1 次,遗失不补。
七、由于某些原因在死亡证明未交予病人的情况下需重新开时,必须将开错的死亡证明的每一联分别注明“已作废”字样,并保留死亡证明的五联。
八、急诊科急诊流水、急诊观察室、急诊监护室、急诊病房凭借未盖章(整本)的死亡证明到急诊流水护士长处换取已盖有“急诊科诊断专用章”的死亡证明。
九、死亡证明中出现书写错误时必须按照病历书写规范修改,即将双横线划在错误处,在其上方书写正确的内容后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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