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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五章课件.ppt

发布:2017-10-07约2.09千字共1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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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能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运、客货两用。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 险 责 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责 任 免 除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声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发球属于交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 保险车辆的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五)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 因市场价格变动千万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保 险 金 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三) 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 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时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 险 期 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赔 偿 处 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第三节 运输工具保险 一、概念与特点 1、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所致损失 2、合理的施救及保护费用 (一)保险标的 载人、载货、从事交通作业的工具 (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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