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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doc

发布:2017-03-01约5.84千字共1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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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有关科室、各消防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已正式实施,总队于8月24日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1),对省、市、县三级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辖权限进行了划分。为了认真落实有关要求,现对支队机关、各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从9月14日起,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辖范围规定(试行)》(附件2)中的管辖范围,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项目。 2、9月14日前受理的不符合管辖范围的项目(含复审复验项目),仍由受理单位办结。 3、各单位要做好对社会单位报审报验时的解释工作,耐心指导社会单位正确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 附:1、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辖范围规定(试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附1: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晋公消〔2009〕179号 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及抽查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辖 (一)省公安消防总队职责 1.依法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政策规定,对各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本省跨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进行指定管辖。 2.对具有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和采用性能化消防设计评估的建设工程,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工作制度另行印发)。 3.参加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大型工程(总投资在十亿元以上)的消防可研和消防初步设计方案的集体会审。 4.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复核。各支队依法受理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后,应及时将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初步意见报总队,总队将视情进行抽查复核或书面答复后由支队出具正式审核意见。总队将重点对各地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的质量和规范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消防设计进行抽查、复核。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 (1)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 (2)总投资在十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3)跨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 (4)经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 (二)市公安消防支队职责 1.根据当地建设工程数量和建审人员配备等情况,制定本地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管辖范围,并报省总队备案。 2.具体实施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和其余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工作。 3、负责对县(市、区)、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本市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进行指定管辖。 (三)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科)职责 按照市支队制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辖范围,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比照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各支队具体承担,各县(市、区)消防大队(科)确需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应配齐相关技术人员,建立并落实审验分离、主责承办、技术复核等执法制度,支队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二、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比例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抽查比例为60%; (二)公众聚集场所以外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 (三)地下建筑、半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及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工业建筑的抽查比例为50%; (四)办公场所的抽查比例为50%; (五)居住建筑的抽查比例为20%; (六)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工业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20%;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直接列入抽查范围: 1.未依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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