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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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招聘与聘用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人员调配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六章 技术职称、工人技师评审及聘任
第七章 劳动纪律、奖惩、考勤、请假
第八章 职工培训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维护适应本单位经济发展的劳动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指导思想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二条 劳动人事科是单位劳动人事和职工教育的管理部门,负责单位日常劳动人事管理和职工教育,其工作具有管理、指导、监督职权,并直接对主管领导和队长负责。
本办法适用全队职工。
第二章 人员招聘与聘用
第四条 招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工作需要、专业对口的原则,坚持组织人事部门宏观管理、结合用人单位需求统一规划的原则,按照上级机关下达的招聘计划,实行公开招聘,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择优录用。
第五条 招聘对象及条件:
1、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且已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
2、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六条 招聘方法:严格按照河北省人事厅规定的招聘程序。
报名;
资格审查;
考试、考核;
体检;
录用。
第七条 按照河北省招聘计划招录的在编人员,一律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招聘单位发现招录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或招录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在一周前通知对方,即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条 遵照先招聘后聘用的原则,在招聘计划不能满足用人单位需求的情况下,可以从社会上聘用人员。聘用人员不在单位编制计划之内。
第九条 聘用条件:
干部岗位:全日制普通类大专以上学历并且已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聘用岗位的职责能力。
工人岗位:高中(中技)以上学历,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聘用岗位的职责能力和技能。
第十条 聘用程序:用人单位向人事科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聘用的岗位,人事科应首先在本队职工中调剂,确实没有适合岗位的人选,经大队领导研究同意后,可以从社会上招聘。
被聘人员必须在用人单位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应对试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以文字形式向人事科报告,经大队领导研究批准后,聘用人员和大队签订聘用合同,人事科负责办理人事代理和加入各种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聘用期限:聘用人员与大队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人事科书面报告是否续聘,需要续聘的经大队同意后,人事科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人事代理费以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各种保险缴纳的规定均按邢台市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协商确定。如用人单位出现亏损或聘用人员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聘用人员的工资。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如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劳动合同实施方案》规定的,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在聘用期内,如聘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解除合同,未经单位同意单方解除合同的,需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人员调配
第十六条 各科室和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和生产任务,确定合理的劳动组织和岗位设置,确定人员编制。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在人员定编的基础上,将富余人员划拨出来,重新分配,定员不足的,首先通过人事科安排下岗职工上岗,上岗人员实行双向选择。下岗职工中没有合适人选可以从其他单位调配,经调配确实不能满足用人单位需求的,可以雇用临时工。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如需雇用临时工,雇用前应向人事科写报告,说明用人的条件、数量、岗位、期限和待遇,报大队批准后方可雇用。
第十九条 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返聘退休人员,但必须书面报告大队批准,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报人事科备案,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临时工进行岗位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没有经过大队批准使用的临时工,人事科不予审批工资。发生工伤事故,大队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职工调入,必须是单位紧缺人才,大专以上学历,经大队领导批准可以上报局人教处。
第二十四条 职工调出,原则上单位紧缺人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得调出,确实有实际情况需要调出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和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经大队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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