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荐2015-2015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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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流程
(一)第一步:网上填报
申报单位登陆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进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系统”,根据系统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完成所有信息填报后,系统形成申报预览表,确认无误后提交形成申请认定表供下载、打印。
(二)第二步:递交纸质申报材料
由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各地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主管或业务指导的申报企业分别向上述部门递交申请认定表,由上述部门进行业务资格审核。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申报单位将申请认定表和出口单证复印件等纸质申报材料递交至注册地所在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直接向注册地所在省(市)商务主管部门递交上述申报材料。
(三)第三步: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网上审核
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网上对该申报单位填报信息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上报商务部。
(四)第四步:中央部委联合评审认定
商务部、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评审,认定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网上填报
1、申报单位请于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网上填报,逾期系统不再开放填报功能。
2、填报过程中请注意随时保存已填报信息。提交形成申请认定表前可对已填报信息进行修改,提交后将无法修改。省市初审如需申报单位进行修改,可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
3、上传图像和文件务必清晰,格式和大小符合要求。
4、企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务必详细和准确,保证能联系到。
5、申报材料递交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后请注意查看网上审核状态,如系统提示需要修改,请根据审核意见及时修改填报信息并重新打印申请认定表,会同相关补充材料递交至商务主管部门。如对网上初审意见有异议的请及时与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联系。
6、系统使用办法和常见问题详见系统使用手册。碰到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请与系统管理员联系。
(二)递交申报材料
1、需递交的申报材料
(1)申请认定表。请打印系统生成的申请认定表,由法人签字并盖印单位公章。
(2)出口单证明细表。请打印系统生成的出口单证明细表,并盖印单位公章。文化出口公共平台项目、文化产业境外投资和合作项目无需打印。
(3)各类上传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出口单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出口单证包括文化产品出口海关报关单、文化服务出口合同、银行收汇凭证等。出口单证复印件要求A4纸大小,按照明细表顺序排列并单独装订成册。
上述(1)、(2)、(3)材料一式一份,(4)一式二份。
2、请申报单位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递交至注册所在地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逾期商务主管部门将不受理申报。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请查看系统内联系表。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申报单位请根据本企业文化出口业务内容,对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选择文化出口类别,有多种业务类别的分别选择不同类别进行填报。其中出口额最大的文化出口类别必须达到《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对重点企业出口额标准的要求,达不到标准的无法通过审核。
2、2012年没有年检的企业无法通过审核。
3、企业填报文化产品出口明细信息时,如果产品海关编码无法在系统给定编码中选择,则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核心文化产品,不能填报该产品出口。
4、企业填报和提供的海关报关单、服务合同、银行收汇凭证中的出口(收汇)企业名称与申报企业名称必须一致,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审核为该申报企业出口。
5、产品出口一次报关、多次收汇的,或服务出口一个合同、多次收汇的,可分次填报明细并生成记录,系统自动识别并加总。
6、填报出口金额、收汇金额、境外营业额等数据时,如单证显示币种与系统可选主要币种一致,请直接选择该币种填报,系统汇总时自动折算为美元;如与系统可选主要币种不一致,请填报人参照单证所属月份汇率折算表,自行折算为美元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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