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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动土管理制度
为保证厂房、构筑物和设备基础,厂房基础,地下电缆电讯线路和上下水管道不受损失,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厂房、构作物及设备基础的管理,除执行设备的正常管理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1)要定期检查和维护,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处理并将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的方法,结果认真做好记录,然后存入档案。
(2)各部门要注意爱护厂房及设备基础,不要在此近处存放和
排放酸碱性原料及液体、气体,以防腐蚀损坏。
(3)厂房构筑物及设备基础不得任意损坏。如墙壁及楼板打孔、洞,基础近处动土,以及设备基础、房梁、屋柱等硷件一律不准任意损坏。如确属工作需要(不得已时)应提出申请,请示公司领导、批准,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但事后要一定修理,恢复原样。否则按违章作业处理。
2、动土管理,其属总图管理范围。为了不受动土的影响和损坏,
规定如下:
(1)下列情况之一均属动土工作:
挖土深度超过0.5m以上者;
挖土面积在3m2以上者;
以用推土机进行填土和厂区地面平整者;
在马路上行驶重型物件的运输(运输工具在内),总重量超过15吨或不在马路上但运输工具及重型物件可能压入地面深度0.2米以上者。
重型物件所存放的地面压力每平方米5吨以上或存放物件可能压入地面浓度0.2米以上者。
地面生火,影响到地下电缆者。
(2)凡在厂区范围内进行有关上述工作的部门(称动土部门)均需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
(3)下列情况可不办理动土手续。
仓库附近规定为存放重型物件地区。
铁路线上运输重型物者。
公路线上运输重型物不超过10吨者。
(4)车间内部的动土,由车间提出动土方案报告,经由生产部
审核批准后实施。
(5)厂区、厂前区、厂房、建筑物和以外地区,一切动土须经生产部审核批准,办理动土手续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