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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审申报课件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课件.ppt

发布:2016-12-31约7.73千字共5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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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一、 政策依据和要求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三、申报材料的分类、整理、装订 四、申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要求: 申报人员真实反映学历、职称、工作业绩、论文论著和其他情况,是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在申报高级会计师过程中,申报人员应如实整理、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不得杜撰、虚构学术成果、业绩证明等材料。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对象:适用于江苏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人员。 对具有统计、审计、经济等会计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资格的人员,参加了2011、2012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在成绩有效期内,仍可申报。 (二)学历、资历要求: 1、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负责人2年以上。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破格:符合规定学历(或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足(时间不超过1年)的人员,其财会工作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破格: (一)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颁奖机构文件为准)。 (二)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在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期间,所主持的会计机构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称号。 转评:取得会计师资格,目前在会计工作岗位上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转评: (一)取得统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取得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等会计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转评人员从事上述与会计相关的工作年限可以作为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三)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继续教育:须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 附录: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或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五)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 附录: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近3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 (六)计算机应用能力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 2.通过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 3.取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附录: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或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延迟2年以上。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申报。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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