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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ppt.ppt

发布:2017-11-05约8.67千字共9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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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 医疗工伤保险科 王静 一、引言 二、工伤保险原则、特点、覆盖范围 三、工伤保险基金 四、工伤认定 五、停工留薪期 六、劳动能力鉴定 七、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部分 引言 引言 一. 我市工伤保险历程 二. 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 三.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背景和原因 四. 新 《条例》颁布实施意义和作用 五. 修改后新《条例》的主要变化 引言 一、我市工伤保险历程 第一阶段: 1996年9月30日前,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单位责任保险。(早期老工伤) 第二阶段: 1996年10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执行《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的暂行规定》,有进一步的规范和调整,但未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仍由企业自行支付。(中期老工伤) 第三阶段: 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保障了工伤职工利益。 第四阶段: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586号国务院令) 引言 二、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 2.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 3.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影响了工伤职工及时获得救济补偿;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 5.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理力度不够; 6.未参保职工的工伤权益难以保障; 7.工伤预防工作亟待加强; 8.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偏多。 第二部分 工伤保险原则、 特点、覆盖范围 第三部分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部分 工伤认定 第五部分 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六部分 劳动能力鉴定 第七部分 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 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劳动能力鉴定环节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能力鉴定 3. 劳动能力鉴定应遵循的原则: 程序简单,方便快捷的原则; 认定鉴定,相互一致的原则; 区分伤病,据伤定级的原则; 专家讨论,客观公正的原则。 劳动能力鉴定 4. 伤残级别由重至轻1-10级,大体分成三个档次 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 也可享受伤残津贴的5-6级 不能享受伤残津贴的7-10级 5. 享受护理依赖:根据五不能(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 部分护理依赖:一项不能 大部分护理依赖:三项不能 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不能 劳动能力鉴定 6.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 7.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鉴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鉴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费率浮动: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实行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使用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一次。 浮动具体办法: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两档,上浮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两档150%,下浮一档80%;下浮两档为50%。一类行业不浮动。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确定。 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 375号令规定: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费率档次是由劳动、财政、卫生、安监等部门制定,上报国务院后批准施行。 新《条例》9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费率档次的调整方案: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上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对难以按工资总额缴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 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 三、工伤保险缴费 用人单位应按时全员足额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比例) 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支出 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工伤的报告与备案时间 2、职工认定工伤的情形 3、职工视同工伤的情形 4、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5、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6、提出工伤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7、几点说明 职工发生了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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