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试行)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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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 (试行)
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所
目 次
1 总则
术语
评价内容
评价方法
单项评分表评分方法
评价等级
附录A 监理机构与人员单项评分表
附录B 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附录C 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附录D 工程竣工验收和监理服务期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附录E 监理资料和信息管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附录F 安全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附录G 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总表
1 总则
1 为科学地切合实际地评价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工作质量和履约能力,促进
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规范化和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理规范,联系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必须符合和履行的法定条件和职责,必须建立和执行的监理工作制度, 必须开展的监理工作内容和对监理工作产生的必要效果和成果以及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工作的专项要求,提出了相应的评价标准。
1.0.3 本标准适用本所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考核评价, 以及在此基础上对项目监理机构履约能力的综合评价,适用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作质量的自我检查,也可用于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活动。
1.0.4 本标准提出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监理机构与人员、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和监理服务期监理工作、监理资料与信息管理工作和安全监理工作的评价,今后可根据监理工作责任和要求的增加,相应增加专项的评价内容;各单位和部门也可根据总的评价模式,结合项目实际, 增加相关的评价内容和要求,以求监理工作质量得到持续的改进和提高。
项目监理机构履约工作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时,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2 注册监理工程师 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0.3 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4 江西监理工程师(专业) 经过监理教育培训,取得了江西省监理工程师(专业) 从业资格证书并通过审证,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
2.0.5 江西监理员 经过监理教育培训,取得了江西监理员从业资格证书并通过审证,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2.0.6 监理规划 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编制,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7 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8 旁站 在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按照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正在施工的部位和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2.0.9 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2.0.10 安全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协助建设单位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本市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从监理角度予以监督和控制。
2.0.11 监理服务期 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通常会包括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期。
3 评价内容
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评价,应包括组织机构与人员评价、工作到位情况、工作质量状况和工作绩效的评价,并形成项目监理机构履约工作能力综合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施工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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