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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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评定标准:正高级经济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精通经济类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广西经济领域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工作业绩显著,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为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或本单位经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取得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和著作;学术造诣显著,有指导、培养研究生和高级经济师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经济类专业工作并取得高级经济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自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仍在处分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经济类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经济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连续从事经济类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有经济类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高级经济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连续从事经济类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在评审中仅供参考。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或市(厅)级3项以上重点项目的筹备、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工作。
二、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国家级课题2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4项以上。
三、主持制定1项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3项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省(部)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等。
四、主持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事业单位或市(厅)级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事业单位或市(厅)级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10年以上。
五、主持小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10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四之1项,或条件五至十一之2项:
一、国家级经济类专业成果奖获得者,或省(部)级经济类专业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或市(厅)级经济类专业成果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的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成果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或验收(本人在课题组成员中排名前五)。
三、主持完成的国家、省(部)级或市(厅)级重点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提供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的证明。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的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省(部)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
五、全国优秀企业家、广西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获得者。
六、主持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成果显著,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资质认定。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竞争力得到持续提升,管理模式、质量水平和创新能力等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八、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上榜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服务业企业500强、广西企业100强等榜单,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科技、就业、节能减排等指标取得显著提升(提供有效业绩依据)。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并取得突出业绩(提供有效业绩依据)。
十一、主持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不断推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单位获得2个以上广西名牌产品。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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