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医疗机构监督PPT.pptx

发布:2018-01-27约6.17千字共95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十二五”规划教材 全国高等医药教材建设研究会“十二五”规划教材;;学习目标;主要内容;一、医疗机构概念;三、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审批;9;(二)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3.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门诊部的设置审批 ;(三)医疗机构的执业、注销、变更登记与校验 1.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主要审查申请执业的医疗机构是否具备法定的执业条件。 2.医疗机构的注销登记监督 3.医疗机构的变更登记;12;13;14;15;16;17;18;19;20;2.单采血浆站 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机构。 单采血浆站应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行政区划内,有地方病或者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22;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的条件: 符合设置规划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具有相适应的卫技人员、场所及卫生环境、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质检人员及仪器设备、供血浆者身份识别系统;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许可的审批: 省级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技术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在审批后10日内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的监督;三、采供血执业的监督;26; (三)临床用血的监督 监督内容 医疗机构是否根据规定和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血库,配备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医务人员是否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掌握临床输血适应症;在输血治疗前,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是否根据有关法规和规范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四)特殊血站的监督内容 对特殊血站还应监督其遵守以下规定:①按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等执业;②应符合医学伦理要求,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签署知情同意书;③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应当只向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提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④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等特殊血液成分的,严格按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办理手续;⑤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应当用于临床。;四、法律责任;2.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3.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 (二)民事责任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三)刑事责任 对具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给予降职、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医疗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 (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是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而进行的医学技术鉴定,分省、市、县三级鉴定。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结论。 凡要求进行医学技术鉴定的,应向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如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超过90日,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的监督 1. 执业许可的监督内容 包括是否取得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是否超范围执业,现执业地点是否与批准地点一致。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内容包括是否按规定做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 医师和助产人员是否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产伤。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是否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除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3. 执业人员资质的监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