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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合同生效.ppt

发布:2017-05-09约字共3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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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本章共十六条,是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说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本章对合同的生效时间、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表见代理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合同效力的主要问题作了规定。 第十六章 合同的效力 * 目 录 目 录 第一节 合同效力和合同生效 第二节 无效合同 第三节 效力待定合同 第四节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 第一节 合同效力和合同生效概述 一、合同的效力概述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的强制力。合同的效力实质上是法律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评价。 ■ 合同法律效力的内容: (一)权利义务的设定效力; (二)履行效力; (三)责任效力; (四)证据效力; * 二、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 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同时发生的。《合同法》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合同的成立所要解决的只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即合同的是否成立。而合同的生效所要解决的则是在合同成立后,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问题。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条件要求不同; 3、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的法律后果不同; 4、国家对合同不成立与无效的态度不同; * 阶段 缔约阶段 成立但未生效阶段 生效 阶段 履行 阶段 合同 终止 权利 义务 先合同 义 务 一 般 拘束力 合同 效力 合同 义务 后合同义 务 责 任 缔约过失责 任 不得擅自变更解除 预期违约责 任 违 约 责 任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定责任 合同法 对应条款 42、43 第8条 第108条 第107条 第92条 ■ 合同各个阶段及相应权利义务、责任 * 三、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情形 (一)要式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44条第二款) (二)附条件合同(第45条) (三)附期限合同(第46条) (四)无效合同 ——52、53条,《合同法解释》第4、10条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第47~51条 (六)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第54~59条 * 单纯受益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行为人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 自然人 无民事能力 限制民 事能力 法人 无权处分 无权代理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 表示 不真实 意思表示 不自由 意思表示 错 误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故意: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过失:重大 误解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有效民事 法律行为 2. 无效民事 法律行为 3. 效力未定 民事法律行为 4. 可变更或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损害 国家 利益 不涉 及国 家利 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二节 无效合同 一、概念及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严重欠缺合同有效要件而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自始无效 , 当然无效; 确定无效 ,永久无效” *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对比 第58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④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⑤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⑥ 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⑦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52条的改动 欺诈、胁迫+“损害国 家利益”=无效合同 乘人之危=可撤销变更合同 × 可撤销变更合同 * 根据《合同法》第52、47、54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第5条,《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具体无效合同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第52条) ①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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