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司法考试讲义解读:《刑法》缓刑制度..doc

发布:2017-07-17约小于1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司法考试讲义解读《刑法》缓刑制度   1、司法考试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不执行)。其适用的条件:   (1)对象条件:原判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根本性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使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   (3)限制性条件:犯罪分子不得是累犯;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说明,缓刑的效力政法英杰 原创不及于附加刑。   2、司法考试缓刑的考验期:   (1)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年(但同时不少于1年);   (2)拘役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年(但同时不少于2个月);   3、司法考试缓刑犯的考察(即缓刑犯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同下面要讲的假释作比较   4、司法考试缓刑的法律后果:   (1)成功的缓刑→不存在累犯的前提;   (2)失败的缓刑——被撤销的缓刑(三种情形以及处理方式:①严重犯规,②发现漏罪,③又犯新罪)。   另外,关于漏罪或新罪发现的时间与撤销的关系问题。 →与假释完全相同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消缓刑,没过追诉时效的要数罪并罚;   缓刑考验期外发现漏罪:漏罪没过追诉时效的,则只对漏罪单独定罪处罚;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都要撤消缓刑,没过追诉时效的要数罪并罚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