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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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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页 第 * 页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介绍 政策特点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注意! 1、景区内缆车、索道按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票金额中不得包含按规定扣除的项目金额。 征税范围 注意! 1、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只能领用50元以下定额发票。 2、纳税人提供餐饮堂食服务的同时提供外带服务需要分开核算。 征税范围 注意! 1、纳税人提供停车服务只能领用20元以下的定额发票 。 2.兼营: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税率和征收率 01 一般纳税人 02 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 未超过500万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税率为11% 年应税销售额 超过500万元(含 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税率为6% 征收率为3% 特殊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注意! 1、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计税方法 基本规定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 1 2 3 5 4.试点前后业务处理。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生活 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生活服务 1.基本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视同提供生活服务的处理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生活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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