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土资源费项目及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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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一部分 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3类2l项 一、土地登记 变更登记 费 含义:土地登记 变更登记 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属情况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时进行的外业土地测量、权属调查、定界埋桩和内业面积量算、标绘宗地图、绘制各种图件等项工作而收取的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1990 国土[籍 宁第93号 第一条“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变更土地登记中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 国土[籍 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1 500号 附表一第一项。 收费标准: l、 土地权属调查费: 1 党政机关、团体每宗地300元,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2 企业每宗地150元,1000平方米以上海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不超过60000元,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 3 事业单位每宗地45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 4 城镇居民每宗地2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l0元,最高50元; 5 农村居民每宗地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l0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2、地籍测绘费: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 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未取得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备注: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二、耕地开垦费 含义:耕地开垦费是指各类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时,在建设单位放弃由其自行组织开发补充新耕地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用于重新开垦出与其所占用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新耕地所需要的专项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负责开垦或通过土地整理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开垦耕地条件的,应当按所占耕地等级以每公顷15000—45000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房 座机电话号码号 附表一第二项。 收费标准:每亩地1000元一4500元,具体按被占用耕地的等级标准执行,一般耕地:一等地3000元/亩,二等地2000元/亩,三等地1000元/亩;基本农田:一等地4500元/亩,二等地3000元/亩,三等地1500元/亩。 三、土地闲置费 含义:土地闲置费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荒芜、闲置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缴纳闲置费”。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1]500号 附表一第三项。 收费标准:按该地年产值的两倍计收;按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计收。 四、土地复垦费 含义:土地复垦费是指从事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因挖损、塌陷、压占等行为造成土地破坏后,在该单位和个人放弃由其自行采取整治措施恢复土地的情况下,由该单位和个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用于使被破坏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所需的专项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囚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房C2001 500号 附表一第四项。 收费标准:深 高 度不超过0.5米,每平方米1元;深 高 度每超过0.1米,每平方米加收0.2元。无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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