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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发布:2018-09-25约2.8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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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井大发[20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根据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非独立核算单位收费。我校收费可分为教育事业收费、科研事业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三大类。教育事业收费包括各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科研事业收费包括横向科研收入、科研成果转让收入、科技咨询服务收入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包括培训费、场地租金收入、设备租金收入、代收费等。 第三条 学校各种收费行为应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法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收费行为归口计划财务处管理。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校各项收费的立项、审核、报批、核定、收取和年审工作,并按规定将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的票据管理。计划财务处统一到财政、税务部门领购合法的票据,用于对外收费;因学校内部管理需要,在校内流通的内部结算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任何部门、单位不能自行购买和印制收费票据。计划财务处应建立和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缴销、保管等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第六条 学校收费行为的主体为计划财务处财务人员,所有收费行为应由计划财务处财务人员或计划财务处委托的部门、单位收取。拟收费的部门、单位向计划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收费标准及依据,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及财政、物价机构审批备案。计划财务处向委托收费的部门、单位核发校内《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学生及其他交费人员的监督。《收费许可证》中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以上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兼职收费员负责本部门、单位票据的领用和清缴。 第八条 学校各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委托收费的部门、单位指定专人登记收费明细表,兼职收费员负责收费、专户存款,所收款项和收费期间的专户存款利息在规定时间之内全额上交学校财务,不得坐收坐支。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检查制度,审计处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的收费管理、上缴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费,学生应及时足额缴清,各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和校外签订的各种办学协议、横向科研协议以及科研成果转让协议等,均需报送一份给计划财务处备案,以便督促按协议要求及时足额交款。 第十二条 学籍主管部门在新生入学前应按班级分类(联合办学的应详细注明具体教学点和班级),将新生录取名单(含学号)送计划财务处(附电子文稿)。学籍主管部门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已注册的新生名单送计划财务处(附电子文稿),如果学生专业和学号发生变更,在填列新专业和新学号之后,同时注明原专业和原学号,非学历教育学生还应注明收费项目及标准。学生学习过程中若发生学籍异动(如转学、转专业、休学、退学、留级、开除等),学籍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将学生学籍异动信息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 第十三条 学生如有学籍变动,收费标准按下列办法执行:专升本、成人插班生按同类新生标准收取;跟读生跟读期间按所在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取得学籍后按当年同类新生标准收取;休学和留级学生按复学后所在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按所在新专业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学生缴费应在每学年开学报到期间内一次缴清,对个别家庭困难需办理缓交学杂费手续的学生,按《井冈山大学学生申请缓交部分学杂费暂行办法》办理缓交手续;无故拖欠学杂费者,按《井冈山大学学生缴纳学杂费的暂行规定》、《关于学生缴纳学杂费的补充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严把学生毕业关,各部门凭计划财务处出具的毕业生缴费名册(含欠费学生名单)作为毕业生缴费信息的唯一依据,办理毕(结)业手续。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生离校前一个月内将各类毕业或结业生名单、学号(含联合办学教学点)送计划财务处,以便计划财务处核对毕业生名单,清理欠费。 第十六条 科研事业收费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核算,其他部门、单位不得收取,也不得在校外借用账号或收据收取。 第十七条 收费管理实行责任制,各部门、单位收费减免实行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核制,收费减免最终权限在学校。凡擅自减免应收款,学校将责令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回欠交款,并视情况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学校收取学生学杂费和对外收费必须开具正式收据。校内部门、单位之间提供有偿服务,采用提供有偿服务部门、单位造表登记,使用部门、单位签字认可的方法,定期送计划财务处统一扣划使用部门、单位预算指标,同时按学校规定比例增加提供有偿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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