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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基本理念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启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并而来,为高校公共必修课,旨在帮助大学生适应大学生活,提升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它涵盖哲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成才学等诸多领域内容。而如此繁杂的内容需要收纳于一门课程,不得不牺牲掉很多案例和具体指导及建议,使得课程教材虽有极高理论性和导向性,但由于其生动性、可操作性较低,使可读性及实用性下降,所以学生的兴趣往往不是很浓厚。再者,“基础”课本身性质及承担的功能决定其具有较强价值和政治导向,这往往易使学生想当然地以无所谓甚而排斥的态度对待。此外,当代大学生所处心理年龄阶段决定其本就有较强的独立及被认同需求,又受多种文化思潮、价值理念的影响,常以彰显自我为要务,因而当某种思想观念以权威的面貌出现时,往往更容易遭到抵触……这些都大大增加了“基础”课教学的难度,对该课程教学效果的增强及教学目标的实现带来了更为严峻的挑战。
如何才能增强“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很多专家学者和一线教师都进行了各种研究和实验。其中,随着近几年心理咨询在学校开始被重视和规范化,鉴于两者在目标、对象、内容和方法上的联系和交叉,许多人开始思考两者能否进行很好的结合,以使两者都能更好地实现其为人才服务的目标。这里面不乏理论研究甚至实践探讨[1],但基本上都是从心理咨询的具体技术和方法的角度进行考虑。不可否认的是,心理咨询的具体技术和方法对“基础”课教学方法的丰富和教学效果的增强确实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正如有些学者所言:“心理咨询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绝不仅仅在于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一条新途径、一种新方法(而目前多数人是这样认为的),更重要的是,它作为一种思想、一种观念、一种态度在深刻地影响思想教育和思政工作者,即如何去认识人、分析人、理解人、帮助人,其意义远甚于作为一种新方法的价值。”[2]这一点,我们深以为然。那么,从“一种思想、一种观念、一种态度”的角度而言,心理咨询在哪些具体理念方面可以为“基础”课的教学提供借鉴和启示呢?
一、由心理咨询对来访者的看法得到启示:应进一步完善学生观
随着心理学研究的深入和理论的发展,心理咨询对来访者的看法越来越积极正向,来访者不再被看作“受损的”或者“能力不足的”。比如近年来在中国广为流行的焦点解决短期心理咨询就认为:来访者是有能力、有资源的问题解决者,是最了解他们问题的专家,咨询师只是“引发”来访者运用自己的能力和经验,从而“引发”来访者的改变,而不是“制造”改变[3]。心理咨询对来访者的正向视角启示我们在“基础”课教学中重新完善学生观,不要总是从问题取向的角度看待教育对象,认为学生是存在问题的,是需要我们的劝导才能完善的,然后以一种天然具备优越性并且质疑的态度去“教诲”他们。当然,在“基础”课的教学中,我们要敏锐地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但在教学中,不应当始终以这样的视角去与学生互动,而是要从发自内心的尊重、接纳、信任的角度出发,让学生感觉到:作为教师,我们深深相信一点――他们自身有意愿、有能力成为一个可以按照社会需要他们承担的角色行动的个体。这种自我效能感的增强类似于皮格马利翁效应,可以使他们在接受价值导向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主体性作用,增强他们的参与性和责任感。
把我们的教育对象看成一个值得我们信任、尊重、有能力的个体,也是符合大学生期待独立、获得认同的心理需求的,这种满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降低他们对“基础”课的冷漠或抵触。
二、由心理咨询对关系的重视得到启示:应重新审视师生关系
尽管教育教学都非常强调对学生的尊重及师生关系的平等,但由于教师相对而言具备相关知识储备的强势地位,再加上长期形成的“师道尊严”思想一时难以完全消除,因此,很多时候,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尊重及师生关系的平等民主很难真正落到实处。但在心理咨询中,这一点却是至关重要的:基于最基本的无条件接纳、尊重、平等、理解、共情和同理心及由此逐渐而来的良好关系是咨询的前提;甚至有人认为,这不但是咨询的前提和得以发挥效用的保障,良好的关系本身也是一种咨询手段。这就是说,在心理咨询中,这种关系是自始至终被真正注重和要求的。否则,不但咨询不容易发生作用,反而有可能面临中断的危险。虽然“基础”课教学中我们面临的来自学生的问题可能远不如心理咨询中来访者的更具隐私性,但两者无一例外的都是要促成工作对象的改变、成长和发展的;而观念和行为的改变及由此而来的成长和发展,其所倚赖的心理基础和遵从的规律都是一致的。不仅如此,“基础”课的教学内容由于更多涉及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观,比其他专业类和公共类课程更容易出现不同的观点,若教学中营造的氛围及建立的师生关系欠佳,就更容易出现不满和排斥。但由于学校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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