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研究的数据处理规范.docx
社会科学研究的数据处理规范
社会科学研究的数据处理规范
一、数据收集阶段的规范化管理
(一)明确数据来源与采集标准
社会科学研究的数据收集需遵循严格的来源规范。原始数据应标注具体获取渠道(如问卷调查、政府公开数据库、田野观察等),二手数据需注明出处及授权情况。采集过程中应制定统一的操作手册,包括抽样方法(如分层随机抽样、整群抽样)、样本量计算依据(置信水平与误差范围)、数据格式标准(SPSS、Excel等结构化模板)。涉及敏感信息时,须执行脱敏处理,例如对受访者身份证号进行哈希加密。
(二)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机制
所有涉及人类主体的研究必须通过机构伦理会审查(IRB批准号需存档)。知情同意书应包含研究目的、数据用途、匿名化承诺及退出权条款,口头访谈需录音确认同意。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残障人士等)需获得法定代理人双重签字。跨境数据采集需符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或当地法律,如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的跨境传输安全评估。
(三)质量控制与偏差修正
建立数据清洗日志,记录缺失值(如问卷漏答率超过15%需作废)、异常值(通过箱线图或Z-score检测)的处理方式。采用双盲录入或OCR校验降低人工误差,时序数据需校准时间戳一致性。对于选择性偏差(如网络调查的“数字鸿沟”效应),应通过事后分层加权或Rake平衡法调整样本结构。
二、数据处理与分析的技术要求
(一)数据存储与安全防护
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集须分开存储,加密保存于服务器(建议AES-256标准),访问权限实行最小化原则(仅项目组成员可读写)。备份策略遵循3-2-1规则(3份副本、2种介质、1份异地)。云计算服务选择需通过ISO27001认证,禁止使用未授权第三方插件(如非正版SPSS破解工具)。
(二)统计方法与模型选择
定量研究应报告检验方法适用条件:t检验需验证正态性(Shapiro-Wilk检验)和方差齐性(Levene检验),卡方检验预期频数需大于5。机器学习模型(如随机森林、文本挖掘)需说明超参数调优过程(网格搜索或贝叶斯优化)及交叉验证次数(建议k=10)。质性研究采用Nvivo等工具编码时,需保证编码者间信度(CohensKappa0.7)。
(三)可重复性保障措施
所有分析脚本(R/Python代码)需版本控制(Git托管),注明运行环境(如R4.2.0+ggplot23.4.0)。数据转换步骤禁止黑箱操作(如Excel手动筛选),必须保留完整处理链。蒙特卡洛模拟需设定随机种子(set.seed=123),敏感性分析应测试不同参数组合的稳健性。
三、成果呈现与共享的标准化流程
(一)数据披露与元数据规范
发表论文时须在附录或开放科学平台(如OSF、Figshare)提供最小数据集,包含变量字典(测量单位、编码规则)和数据处理流程图。时间序列数据需标注时区(UTC+8),地理数据附坐标系(WGS84或CGCS2000)。元数据采用国际标准(如DDI3.2),包含项目ID、字段类型(数值型/字符型)、缺失值标识(NA或-999)。
(二)学术诚信与知识产权声明
合作研究需在数据使用协议中明确贡献度划分(如CRediT分类法),禁止未授权二次使用他人采集数据。引用第三方数据库应遵循来源条款(如WorldBankData的CC-BY4.0许可)。算法专利需提前备案,衍生成果若涉及商业转化须签署利益分配协议。
(三)长期保存与动态更新
结项后数据应提交至机构知识库(如北京大学开放研究数据平台),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动态追踪数据(如面板调查)需建立更新日志(版本号V1.1→V1.2),重大修正(如变量定义变更)需发布更正声明。数据失效后应安全销毁(物理粉碎或消磁),并在存档系统标注“已退役”状态。
四、数据共享与协作的规范化要求
(一)数据共享的标准化协议
社会科学研究的数据共享应遵循FR原则(可查找、可访问、可互操作、可重用)。共享前需完成数据匿名化处理,确保无法通过组合变量识别个体身份(如K-匿名性检验)。开放共享时需选择可信平台(如Dryad、Zenodo),并明确使用条款(如CC-BY-NC许可)。涉及敏感数据时,可提供受限访问模式(如数据使用协议签署后通过安全虚拟环境访问)。跨机构协作需签订数据共享备忘录,明确数据所有权、使用范围及保密义务。
(二)协作研究的数据管理
多团队合作项目应建立数据仓库(如使用Nextcloud或OwnCloud),实施实时版本控制。每日工作日志需记录数据修改内容(Gitcommit信息模板需包含修改者、时间戳、变更原因)。定期召开数据一致性会议,核查变量定义差异(如“收入”是否包含税前/税后)。使用协作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