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pdf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和处能
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交通部门职能分工和公路水运工程建
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⑵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⑶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⑸《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⑹交通运输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1.2.2相关的应急预案
⑴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
行);
⑵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⑶《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列入国家、省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
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
全事故的应急处工作。
⑴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②重伤100人以上的事故;
③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事故;
③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③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伤10人以下的事故;
③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笄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以下同)。
1.4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应急工作中首先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最大限度地
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⑵政府领导,各司其责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工作责任制,以
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交
通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组织、参与事故救援、
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发挥行业指导和协调作用,防止出现事故
“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新的安全事故。从业单位要认真履行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服
从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⑶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以预防
为主,针对各种安全风险制定安全应对措施,做好应对事故的各
项准备工作。平时加强培训和演练,采用科学的预测、预防和应
急处置技术,提高预测、预防水平.
⑷快速反应,协调应对
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应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各级交通主
管部门要与当地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密切协,
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社会公
众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支持用。
1.5工机制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交通局负责建立和拟定本地区公路
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对各县(市、
区)交通局建立和完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
和应急预案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
调查处理。
县(市、区)交通局负责建立和拟定本辖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职责和工程序,并
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当地交通局应急预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