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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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14 年修改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市场营销策略;
(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质押融资的方案;
(六)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且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在0.5 %以下的关联交易;
(七)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行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
(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以下;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下;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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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下;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八)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单笔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总资
产5 %以下的贷款;
(九)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十)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属下全资企业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十一)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十二)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三)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四)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十五)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六)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
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对非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有决定权;
(五)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力;
(八)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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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年度财
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五)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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