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课后答案.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
· PAGE 1·
第一章 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一、名词解释
二、不定项选择题
1.C 2.A 3.ABC 4.C 5.ABCD 6.C 7.ABD 8.AC 9.ABC 10.BCD
三、简答题
四、案例分析题
解析:景辉自行车销售店与乐博自行车公司之间因签订购销合同而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内容是购销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买方要求卖方按照权利,卖方提供200辆自行车的义务,以及买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的义务;客体是双方买卖的自行车,以及卖方交货和买方付款的行为。
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
一、名词解释
二、不定项选择题
1.ACD 2.A 3.C 4.B 5.ACD 6.ACD 7.D 8.C 9.ABCD 10.A
三、简答题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1】
解析: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朱某三人已经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且订立了书面协议,合伙企业已经具备了成立的条件。当然,还要进行合伙企业登记手续。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本案中合伙人之间有书面合伙协议,朱丙参加盈余分配,不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可以认为是新人入伙。同时,有关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以上规定,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无权要求抽回剩余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朱丙是合伙人,当然应该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案中,由于朱丙仍然在合伙企业存在8000元的入伙资金,应该按照入伙的协议在出资比例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2】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
①如果债权人乙找到合伙人A要余下的60万,A认为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平均分配,只需支付15万元。A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②如果债权人乙找到合伙人B要余下的60万,B表示自己以劳务出资不参加分红也不承担亏损,只领取固定工资。B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根据规定所有的合伙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如果债权人乙找到合伙人D要余下的60万,D表示自己已经退伙拒绝承担。D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的债务发生在4月1日,而D企业退伙在6月1日,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企业内部,D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对于多交的可以向ABCE追索;
④如果债权人乙找到合伙人E要余下的60万,E是不能拒绝的,因为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企业内部,E承担的按份责任是15万,可以向ABC进行追索;
⑤合伙企业ABCE四人聘请丙进行经营管理,如果债权人乙找到丙要其支付,丙可以拒绝。因为丙只有接受委托经营权,没有取得合伙人资格,不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3】
解析:
(1)丁的看法不正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尽管合伙企业对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发生的,根据上述规定丁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丙的看法并不完全正确。
根据合伙企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