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协议书甲方客户与乙方上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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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协议书
甲方(客户)与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自愿、平等、双赢
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个人外汇买卖交易(以下简称外汇买卖)事宜达成如下
协议:
第一条 基本内容
(一)外汇买卖指甲方通过乙方营业机构及其它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柜台、网
上银行、电话银行、多媒体自助机等),按照乙方提供的外汇实时交易牌价进行
外汇买卖的业务。
(二)甲方若通过乙方网上银行办理个人外汇买卖交易,还应遵守乙方的《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章程》及其他相关业务操作规则和程序。
第二条 服务条款
(一)乙方根据国际外汇市场即时行情为甲方提供外汇实时交易牌价。甲方已
充分认识外汇买卖具有风险,即除可获利外,亦可能蒙受损失。甲方确认其所下
达的所有买卖指令系根据自身判断作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甲方自身承
担。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外汇存款和进行外汇买卖交易
时,自愿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及乙方制定的有关
业务的所有规定。
(三)甲方保证所填写的外汇买卖业务协议书各项内容及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
合法、有效,并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法律责任。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保
证立即通知乙方,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乙方个人外汇买卖交易委托的起点金额为30 美元或等值外币。如有变动,
以乙方公告为准。
(五)乙方个人外汇买卖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上午8:00 到次日凌晨4:00,
周二至周五上午6:00 到次日凌晨4:00。其中在乙方进行主机换日操作期间,
不接受交易请求。如有变动,以乙方公告为准。
(六)乙方外汇买卖交易系统提供的交易方式包括即时价交易和委托交易两种
方式 ,即时价交易指甲方按乙方即时报价进行交易。委托交易包括赢利委托、
止损委托和组合委托。 赢利委托指在委托有效期限内一旦乙方报价达到或优于
甲方指定的交易汇率,即予以成交,成交汇率为客户委托价格。止损委托指在委
托有效期限内一旦乙方报价达到或劣于甲方指定的交易汇率,即予以成交,成交
汇率为客户委托价格或者成交时我行的即时报价。委托交易中甲方设定的最大委
托有效期为30 个自然日(含)。在甲方委托有效期限内乙方报价未达到甲方委
托价格的,甲方的委托交易将自动失效。组合委托指甲方一次对同一笔资金既做
赢利委托,又做止损委托,当乙方报价达到或超过其中任一价格时,即成交。当
其中一个委托成交时,另外一个委托立即失效。
(七)乙方所有报价将根据市场变化而随时发生变更,甲方通过乙方各渠道进
行的外汇买卖交易,最后的成交价格以乙方电脑系统记录为准。
(八)甲方所有的外汇交易正常情况下当日入账。甲方应在发出外汇买卖交易
指令后通过乙方系统确认交易是否成功,如有疑问,须在五天内通知乙方进行查
实。如甲方未按上述规定通知乙方,则视为甲方已确认处理,由甲方自行承担由
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九)甲方因银行卡损坏、遗失等原因至乙方办理补换卡业务前,应将原银行
卡下所有未成交委托交易进行撤销;补换卡后应及时办理外汇买卖账户变更手
续。
(十)因自身业务原因,乙方有权变更、增加、减少、取消、中止或终止其所
提供的外汇买卖服务,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十一)甲方的账户被法院冻结、扣划等,或者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甲方的交易,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 免责条款
(一)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
水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等事由)及故障(包
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信息传递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故障、相关系统及设备故障等
事因)造成无法正常交易或交易失败,甲方同意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
无权向乙方进行任何索偿。
(二)如因资讯来源或系统原因等不可控因素导致汇率波动超出正常波动范围,
乙方有权认定该报价有误,并暂停交易和取消在此期间已成交的错价交易,并向
甲方追偿错价款项。在对事故原因调查确认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出示有关证明
文件,且甲方无权向乙方提出任何索赔。
(三)如因国际市场报价变动过大,乙方有权认定价格不适合交易而暂停报价,
待价格恢复正常波动后再恢复交易。
(四)如乙方网站具有与其他网站的链接功能,所链接的其它网站的内容不构
成乙方网上外汇买卖服务的业务范围。乙方对所链接网页的有效性以及该类网页
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在甲方进行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信息、咨
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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