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行刑法-高点教育出版集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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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高點矯正職系‧全套詳解
《監獄行刑法》
一、試就我國少年矯正機關(機構)有關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在監獄行刑法中有何特別相關規定?請
詳述之。 (25 分)
有關少年受刑人處遇規定之考題,係課堂上反覆強調之題型,觀諸歷屆試題,類似題型曾分別於91
年、93 年之監所管理員考試出現過。由於我國當前對少年犯罪矯正,係採宜教不宜罰之教育刑思想
命題意旨
為基調,故考生應掌握本法中有關少年受刑人之特別規定,只要課堂上悉心聽講的考生,相信本題
之得分應該相當容易。
我國少年受刑人之處遇,係以「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之規定
答題關鍵 為主;惟本法對少年所設之「特別規定」,則集中於本法第3 條、第8 條、第39 條及第47 條,由於
答題範圍不大,考生應針對此4 條法規詳加敘述,力求獲取高分。
考點命中 《高點監獄行刑法(概要)第一章通則》,陳逸飛編撰,頁 1-27~1-28 。
【擬答】
少年行刑係以「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之規定為主,惟本法對少年所設之
「特別規定」,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本法第3 條有關少年矯正機構之規定:
1.內容:受刑人未滿十八歲者,應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收容中滿十八歲而殘餘刑期不滿三個月者,得繼
續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受刑人在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三歲者,依其教育需要,得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
至完成該級教育階段為止。
2.本條規定得繼續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之原因:
(1)不利少年復歸社會:殘餘刑期不滿三個月者,一般屬即將復歸社會的受刑人,倘重新送入成人監獄接
受收監或累進處遇等程序,將不利其復歸社會。
(2)無法發揮矯治作用:一般研究相信,監獄矯治以六個月以上較能發生效果,不滿三個月者,非但欠缺
矯治作用,反而可能感染惡習。
(3)耗費政府人力物力:殘刑不滿三個月,移到成人監獄並無積極意義,反而會耗損機關之人力與物力,
增加國庫負擔。
(二)本法第8 條有關少年矯正機構行刑參考事項之通知:
1.內容:關於第 3 條少年受刑人之犯罪原因、動機、性行、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可供行刑參考
之事項,應於其入監時,由指揮執行機關通知監獄。
2.立法意旨:
(1)少年犯在矯正機構,需接受教育矯正不良習性。本法爰訂指揮執行機關應將少年犯罪原因、動機、性
行、境遇等可供行刑參考事項,通知監獄,俾作為擬定少年犯個別化處遇計畫之藍本。
(2)由檢察署負責執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犯罪或偏差少年,由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法官負責審理、調
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少年法
官應裁定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起訴,於判決確定後交由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故本條所謂「指揮執行
機關」為地檢署,非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3)上述可供行刑上參考之資料,依法院組織法第60 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458 條之規定,應於少年受刑人
入監時,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詳記於執行指揮書內。若未能詳記,亦應以其他方法送交少年矯正機構。
此觀諸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 條、少年觀護所條例第21 條及少年輔育院條例第22 條等規定可知。
(三)本法第39 條第2 項有關少年實施教化應注重事項:
1.內容:對於少年受刑人 ,應注意德育、陶冶品性,並施以社會生活必須之科學教育及技能訓練。
2.立法意旨:
版權所有,重製必究
(1)少年乃國家未來主人翁,依心理學觀點,少年多因知識不周、意志薄弱而一時誤蹈法網,但其人格發
展尚未成型,可塑性高,故其教化目標應與成年犯有所不同,且注意應與時俱進,故應重視科學教育。
(2)矯正學校除應注重道德教育培養高尚人格,對社會生活必須之科學及技能,應比一般受刑人加強,以
提升其適應科技時代、資訊社會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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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高點矯正職系‧全套詳解
(四)本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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