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矿通风作业管理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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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矿通风作业管理标准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对井下矿通风作业作出控制管理要求。
1.2适用于井下矿通风作业全过程的控制。
2引用标准和术语
3管理职责
3.1资源室负责对地下矿通风作业的工艺监督、检查工作。
3.2安环室负责对地下矿通风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3矿山管理单位及矿山施工单位负责制定和实施地下矿通风作业的各项具体措施。
4管理程序及要求
4.1井下空气
4.1.1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19.5%-23%,二氧化碳不得高于0.5%。 4.1.2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不得超过0.5 mg/m3。 4.1.3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 4.1.4含铀、钍等放射性元素的矿山,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应符合GB 4792的规定。
4.1.5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A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供风量不得少于4m3/(mi人);
B按排尘风速计算,硐室型采场最低风速应不小于0.15m/s;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应不小于0.25m/s;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应不小于0.5m/s;箕斗硐室、破碎硐室等作业地点,可根据具体条件,在保证作业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GBZ 2规定的前提下,分别采用计算风量的排尘风速; C柴油机设备运行的矿井,按同时作业机台数每千瓦每分钟供风量4m3计算。 4.1.7采掘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应符合附表一的规定,否则,应采取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
4.1.8 进风井巷冬季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低于2℃时,应有暖风设备。禁止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的空气。 有放射性的矿山,禁止用老窿(巷)预热和降温。
4.1.9井巷最高风速不得超过附表二的规定。
4.2通风系统4.2.1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矿山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井下大爆破时,必须专门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由主管矿长批准执行。
4.2.2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60%。4.2.3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得投产回采。
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能通过采空区和陷落区,需要通过时,应
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要经常维护,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禁止堆放材料和设备。 4.2.4 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得受有害物质的污染。放射性矿山出风井与入风井的间距,应大于300m。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得对矿区环境造成危害。 4.2.5 箕斗井不得兼作进风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保证风源质量。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 4.2.6 各采掘工作面之间不得采用不符合本标准卫生要求的风流进行串联通风。井下破碎硐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应引入回风道。井下炸药库和充电硐室,必须有独立的回风道。充电硐室空气中氢气的含量,不得超过0.5%(按体积计算)。井下所有机电硐室,都必须供给新鲜风流。 4.2.7 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电耙司机应位于风流的上风侧。 4.2.8 采空区必须及时密闭。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 4.2.9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必须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 主要运输巷道应设两道风门,其间距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 手动风门应与风流方向成80°~85°的夹角,并逆风开启。 4.2.10风桥的构造和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风量超过20m3/s时,应开绕道式风桥;风量为10~20m3/s时,可用砖、石、混凝土砌筑;风量小于10m3/s时,可用铁风筒; B木制风桥只准临时使用; C风桥与巷道的连接处应做成弧形。
4.3主扇4.3.1 主扇必须连续运转,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
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4.3.2 每台主扇必须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
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4.3.3 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内反向的措施。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主扇反风,应根据矿井救灾计划,由主管矿长下令执行。4.3.4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4.4局部通风4.4.1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
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4.4.2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
10m;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不得超
过10m,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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