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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东华大学组织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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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組織規程 95年5月17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5年11月1日台高(二)字第0950157575號函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程依大學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大學定名為國立東華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 第三條 本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 發展為宗旨。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本大學分設下列各學院、學系、研究所及 (一)應用數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 (二)資訊工程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 (三)生命科學系 (四)物理學系 (五)化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 (六)電機工程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 (七)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 (十)光電工程研究所(碩士班) (十一)電子工程研究所(碩士班) 二、管理學院 (一)企業管理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 (二)會計學系 (三)資訊管理學系 (四)財務金融學系 (五)國際企業學系(含碩士班) (六)自然資源管理研究所(碩士班) (七)環境政策研究所(碩士班) (八)觀光暨遊憩管理研究所(碩士班) (九)全球運籌管理研究所(碩士班) (十)自然資源與環境研究博士班 三、人文社會科學學院 (一)中國語文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 (二)英美語文學系(含比較文學博士班) (三)經濟學系(含博士班) (四)運動與休閒學系 1 (五)歷史學系 (六)臨床與諮商心理學系 (七)國際經濟研究所(碩士班) (八)教育研究所(碩士班) (九)創作與英語文學研究所(碩士班) (十)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班) (十一)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四、原住民民族學院 (一)民族文化學系 (二)民族語言與傳播學系 (三)族群關係與文化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四)民族發展研究所(碩士班) (五)民族藝術研究所(碩士班) 五、海洋科學學院 (一)海洋生物多樣性及演化研究所(碩士班) (二)海洋生物科技研究所(碩士班) 六、共同教育委員會:分設通識教育中心、師資培育中心、語言 中心、體育室等單位。 本大學必要時,得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准增設學院、 學系及研究所。 本大學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本大學得視需要分設校區。 第五條 本大學設下列各單位: 一、教務處:分設註冊組、課務組、出版組、綜合業務組。 二、學生事務處:分設生活輔導組、課外活動組、衛生保健組、 諮商輔導組、畢業生及僑生輔導組、軍訓室。 三、總務處:分設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營繕組、保管組、 環境保護組。 四、研究發展處:分設綜合企劃組、學術服務組、學術交流組。 五、圖書館:分設讀者服務組、技術服務組。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分設歲計組、會計組。 九、計算機與網路中心:分設行政作業組、網路管理組、校務系 統組、發展規劃組。 第六條 本大學因教學、研究、實驗、推廣、輔導等需要,設立下列各單 位: 一、臺灣東部產業發展研究中心 2 二、原住民研習中心 三、附設實驗幼稚園 四、藝術中心 五、大陸研究中心 六、數位文化中心 七、奈米科技研究中心 八、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 九、生物技術育成中心 本大學必要時並得增設其他單位。 第三章 主管及行政人員 第七條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大學 。 第八條 本大學校長之產生、任期、及去職方式如下: 一、產生: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校長人選,報請教育部聘任。遴選委員會 二、任期:本大學校長任期為年,由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得任二次。 三、續任:任期屆滿依法得續任時,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年報請教 育部安排校長評鑑事宜,做為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並經校務會議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 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通過,始得續任。若未獲,則依校長遴選辦法規定重新遴選。 四、去職:校長因故去職,則依本大學校長遴選辦法規定重新遴選。 第九條 本大學置副校長一至二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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