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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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公开理由: 3 责任单位 四川银监局 4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5 文件编号 6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7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须经任职资格许可。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前所列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按银监会有关规定纳入任职资格管理。 8 办理条件 一.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三)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五)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
(六)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犯罪记录的;
(二)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三)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
(四)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2次被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五)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六)与拟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
(七)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个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具体要求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及临时主持工作超过3个月的支行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拟任人,中资商业银行如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可以提出个案申请。
五.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向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应向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征求监管评价意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应书面通知拟任人及其所在国有商业银行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一)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
(三)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四)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 9 办理手续 1.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4. 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6.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0 办理流程 (一)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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