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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安全理事会s2008734 guide downlo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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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国 S/2008/734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6 November 200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秘书长依照第 1757(2007)号决议提交的第三次报告 一. 导言 1. 安全理事会第 1757(2007)号决议要求我酌情与黎巴嫩政府协调,采取必要的 步骤和措施,及时设立黎巴嫩特别法庭,并在 90 天内并于其后定期向安理会报 告该决议的执行情况。 2. 自我提交 2008 年3 月 12 日第二次报告(S/2008/173)以来,一些领域已经取 得实质性进展,包括(a) 特别法庭所设地点;(b) 任命法官、检察官和书记官长 以及甄选辩护方办公室主任;(c) 起草《程序和证据规则》及其他必要法律文件 的筹备工作;(d) 管理委员会的活动;(e) 预算编制和人员征聘;(f) 从国际独 立调查委员会向特别法庭过渡的相关安排;(g) 满足所需经费;(h) 采取一切必 要安全措施;(i) 拟订一个宣传和外联方案。 3. 本报告说明了迄今在设立特别法庭方面的进展情况,并概述了法庭在开始运 作前尚需完成的步骤。根据书记官长所报告的目前进展情况,经联合国法律顾问 代表我与黎巴嫩总理福阿德·西尼乌拉以及与调查委员会专员协商,特别法庭计 划于 2009年 3月 1 日开始运作。 二. 所设地点 A. 总部协定 4. 我在上一次报告第 6 段中说过,2007 年 12 月 21 日,联合国和荷兰双方代 表签署了《联合国与荷兰王国关于黎巴嫩特别法庭总部的协定》。其后,荷兰政 府将该协定提交议会批准。2008 年 6 月 26 日,该协定获得议会二院批准,目 前正在一院审议。根据该协定的第 51 条,该协定自签字之日起,在批准前暂时 实行。 08-61548 (C) 261108 261108 *0861548* S/2008/734 B. 房地 5. 我在上一次报告第7段中表示,法律顾问于2007年12月6日通知荷兰当局, 其所确认的、位于海牙市区的那栋大楼是特别法庭的理想地点,但尚须就其费用 达成协议。2007 年 12 月 12 日,曾向特别法庭捐助或认捐大量经费的各国核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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