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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本科生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校教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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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本科生考场纪律 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 (校教发[2010]412号)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保证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特制定如下考场纪律。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应考时必须携带学生卡。学生卡者如未能及时补办,必须同时携带所在院(系)办理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学生必须提前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以旷考论处。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带入考场的非考试用品(包括已关闭的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复习资料)必须集中放在远离考生的地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有关的电子媒体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开卷考试除外)。如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字迹或发现桌内有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物品,必须向主、监考教师报告,否则,一经发现将按论处。 答卷时不得自行互借文具和计算器。有特殊情况者需经主、监考教师同意才可借用。 考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考试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喧哗,不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应向主、监考教师说明,听从处理。 按主、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收卷。交卷、收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 第二条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违纪行为: 考试前提前占座,不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 不带考试证件,且无院(系)证明身份证; 开考后仍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如书包、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照相机贮等留在座位旁、桌内;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 未经同意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故意销毁、损坏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九、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十、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作弊行为: 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二、组织作弊、使用 三、使用具有存贮功能的;在桌面上书写有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字迹; 桌面上或答卷下有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 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如出现违纪或作弊现象,主监考教师一定要掌握好事实证据,客观地认定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性质。学生应服从主、监考教师的处理,并在《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上签字,听候处理。有不同意见时,不得与主、监考教师当场争执,可将意见反映到学生所在院(系),并可进一步提出申诉。 发现有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主、监考教师应当场填写《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并在考试结束后,将违纪或作弊的情况报告给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将《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和有关证据报送教务处学籍科。教务处将根据认定的违纪事实进行处理。 第三条 对课程考核过程中学生违纪处理如下: 对考试违纪但无作弊行为者,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对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予开除学籍。 对于受过处分再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根据情节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因违纪被清出考场和作弊的学生,本门课成绩均以“0”分记载,分别注明“违纪”、“作弊”等字样。 对于课程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分的学生,该门课程不准参加补考。一年后根据学生表现申请可重修。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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