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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高职院校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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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高职院校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提要] 目前,许多高职院校的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部门合并设置,把监察和审计工作与本院校中心任务紧密结合,达到监察和审计工作目标与学院管理目标的共同实现。 关键词:高职院校;监察;内部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谈高职院校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协调 收录日期:2012年6月28日 目前,许多高职院校的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部门合并设置,协调处理好纪检监察审计职能,不断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开阔工作视野,充分发挥各自应有的职能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的同时,为本院校提供增值管理服务。 一、监察和内部审计的法定职责 (一)监察部门的职责。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机关(部门)是为了依法“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而设置的行政部门。第五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因此,高职院校为了促进本单位的廉政建设、改善其行政管理、提高其行政效能设置监察机构或岗位。其职责是: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包括:检查本院校内部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受理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者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部门)受理的申诉等。 监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业务的法律规章制度等。 (二)内审部门的职责。2003年审计署第4号令《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同时,第九条还规定了内审部门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所履行的职责。即: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财政(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对本单位(部门)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等。 2004年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又特别明确,教育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明确教育单位是指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 内部审计部门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相关业务的法律规章制度等。 二、高校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现状 从纪检监察职责范围看,纪检的工作对象是党组织和党员,监察的工作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从事公务的人员。内部审计,其对象则是本单位从事财务(政)收支及相关经济事务的部门和个人。 (一)纪检监察部门 1、忙于“对口”,疲于应付。由于高职院校的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编制本来就少,尤其是近年来中等职业学校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的学校,有的甚至纪检监察机构还未独立,还兼有党办或工会等机构职能。再加上在业务上忙于“对口”,接受了上级机关发出的许多行政机关对行政单位的业务要求,忽视了作为高职院校职能部门本应发挥的作用。“公式般”的公文往来、“模板般”的总结报告,“套路般”的例行检查,文牍繁重、程式烦琐。据核查,这类事务占去了高职院校纪检监察人员一半多的时间与精力。 2、宏观指导多,微观实践少。高职院校纪检监察部门本应按上级机关精神和职责开展工作,抓执行落实、见实效。可现在许多高职院校纪检监察人员,所参与的零星物资采购或招标议标,市场考察询价,基建修缮工程的金额起点太低,有的甚至在2,000元以下,具体业务量太多太细,这又占去了相当多的时间与精力。对于本职,他们只能顾及应付,切身实践很少,该办的业务无人办理或无暇顾及。 3、监督目标虚,脱离实际远。反腐倡廉是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的基本目标,而这一目标要通过具体的行动、制度规章和程序来实现。然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价值观多元化,个别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政治思想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老好人思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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