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阳光挂钩沪深300指数分级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阳光挂钩沪深300 指数分级1 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目 录
一、 前言 3
二、 释义 5
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10
四、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12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9
六、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4
七、 集合计划的分级 25
八、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27
九、 集合计划的成立 28
十、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30
十一、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32
十二、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33
十三、 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和税收 39
十四、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44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45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51
2-1-1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十七、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55
十八、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58
十九、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63
二十、 集合计划的展期 64
二十一、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65
二十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67
二十三、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75
二十四、 风险揭示 79
二十五、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87
二十六、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9
2-1-2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特别约定: 本《光大阳光挂钩沪深300 指数分级1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
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即光大阳光挂钩沪深300
指数分级1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
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一、 前言
为规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自律性文件的
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
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
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 《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