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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概说.doc

发布:2017-03-01约4.27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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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令 概 說 一、法令定義 法令亦稱法規,指法律及含有命令性質規章而言 二、法律定義 以國家權力而強制實行之人民生活規範,人民生活分為: (一)國民為國家一分子之資格,所謂之「國民的生活關係」,亦即國民與國家產生權利義務關係,例如納稅、服兵役、受教育、行使政權,以至於因犯罪而接受刑事制裁等均是。 (二)人民為一社會群體生活,因而人與人間產生之「社會的生活關係」,例如,買賣、租賃、繼承及結婚等,凡規範「國民的生活關係」之法律是公法。規範「社會的生活關係」 之法律稱私法。 法律是指經過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憲法第170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 三、法律分類 亦稱法律類別,乃以各種觀點將各種法律為橫的方面之分類,含有比較之性質 (一)以有無制成形式條文,分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由國家依一定程序制定公布之法律,具有形式條文,稱成文法,如現行民法、刑法等。不依制定的程序及未具有形式的條文,但是由國家認許其事項具有法律效力者,稱不成文法,如台灣於日治時期,有關民事依「台灣住民民事訴訟令」第6條規定:「審判官依地方慣例及條理審判訴訟」。大正11年敇令第407號「關於施行於台灣法律之特例之件」第5條規定:「僅關於台灣人間之親屬及繼承事項,不適用民 法第4編及第5編之規定,仍依用習慣」。 (二)以法律適用範圍的廣狹大小而分為普通法與特別法,凡全國一般人民及一般事項,均可適用之法律為普通法。如民法、刑法。若僅適用於特別身分的人或特定事項或國內某一地域的法律為特別法,如公務員服務法、姓名條例及山地保育利用條例。 (三) 以法律的實質及其施行的手續,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凡 規定權利義務或具體事件的法律為實體法,如民法、刑法。 對於實體法如何運用或如何施行的法律為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 (四)法律之分類,另有以法律效力之強弱分為強制法與任意法,以法律產生之關係分為母法與子法,以法律規定之主體,分為公法與私法。 四、法律名稱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一)法:凡法律所規定的事項,無論為民事、刑事、行政事項或其他典章制度,含一般性、普通性或基本性者,定名為法,如民法、刑法及戶籍法。 (二)律:凡含有正刑定罪的意思,且屬於軍事性質之罪刑較為嚴峻者,定名為律,如戰時軍律。 (三)條例:凡就法律已規定的事項,而為特別規定或暫時規定或為補充規定或就特殊事項而為規定者,定名為條例,如替代役實施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土地徵收條例、姓名條例。 (四)通則:凡法律所規定的事項,僅為原則性的或共同性的,尚須根據此法律,以分別制定各別的法規者,定名為通則,如監獄組織通則,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五、命令定義 是以國家權力而強制實行公的意思表示,在法律的觀點,私人之 間是平等關係,無所謂命令,命令必須站在公的立場,始有命令 之存在。命令為上級機關或人員表達的意思,即是公的意思表 示,上級機關或個人,由國家賦予他發布命令之權力,並代表國 家行使這種強制的權力。 六、命令分類 命令分為單純命令與法規命令,單純命令指命令之形成,並未像 法律一樣的條文規定,只是單純對某種事件的宣告或指示而言。 依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令、公布法律、任 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法規命令分委任命令、執行命令與緊急命令: (一)委任命令:乃是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中央法  規標準法第7條)。如內政部依戶籍法第82條規定訂定「戶籍法施行細則」,依第52條規定訂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此種命令的發布,由於法律上的授權,故又稱為委任立法。 (二)執行命令:乃為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中央法  規標準法第7條)。此執行命令為各機關本於其固有職權,不待法律明文的委任,即得發布之命令。惟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之規定」。如其訂定之法規命令無法律規定或授權根據,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授權,據以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行政程序法90年6月20日修正增列第174之1條)。現行政機關訂定執行命令,因無法律依據,常以「作業規定」、「執行要點」、「處理原則」等名稱定之。 (三)緊急命令:乃總統依據憲法第43條規定: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瘟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緊急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處置。如民國88年發生921震災,總統於88年9月25日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發布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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