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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烟名酒店涉烟违法犯罪新的的特点及其对策
[摘 要]近年来,名烟名酒店如雨后春笋般开枝散叶,在城市中随处可见名烟名酒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风气的变化,名烟名酒店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出现了很多的涉烟犯罪案件,而犯罪特点在近两年来呈现出隐蔽化、集团化等特点,售假行为扰乱了行业秩序,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这给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分析探讨名烟名酒店涉烟违法犯罪的新特点,以及在新时期里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让涉烟违法犯罪得到有效的遏制。
[关键词]名烟名酒店;涉烟违法犯罪;特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7;F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3-0081-02
1 名烟名酒店概述
名烟名酒店的诞生是市场渠道细分化的产物,也是流通环节中进一步提升消费水平的必然,最初是源于国家的烟草专卖形式,烟酒自古都是国家专管产品,实行统筹专卖目的表明销售的严肃性,其核心体现就是——品牌权威、质量,兴起的势头很旺,一定程度迎合了市场的需求。名烟名酒店一般装修精致豪华、服务热情、租金高昂、价格灵活,在卷烟终端零售市场独具一格,吸引了广大消费者的注意。
名烟名酒店有以下显著的特点:①店名为“名烟名酒店”、“烟酒商店”或者说是以卷烟为主要销售物品的商店、超市等。②一般装修得比较豪华、干净,地段的租金比较贵。③经营者多为外地人。④卷烟广告醒目精致吸引人。⑤销售卷烟的柜台占了整个销售柜台的三分之一以上。
2 涉烟违法犯罪概念界定
涉烟违法犯罪是一个比较宽泛的名词,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某一条罪名,也有可能触犯了多条罪名,譬如说: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走私罪等。涉烟犯罪有4个构成因素:
(1) 涉烟违法犯罪的主体大多为一般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只要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就可以成为犯罪主体,而单个的自然人和单位在涉烟违法犯罪中,罪名也会相应的有所差别,比如说单位涉烟违法犯罪的,就有可能是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自然人的不同身份的犯罪也有不同的说法,例如:只有海关人员才会有包庇走私罪。
(2) 在主观意愿上是出于故意。犯罪主体明知这一行为是违法的,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但是依然继续此种行为。
(3) 涉烟违法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行为人的行为给消费者、合法生产单位、国家税收等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法律、行政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4) 涉烟违法犯罪的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尽相同。
3 名烟名酒店涉烟违法犯罪新特点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任何手段都能使得出来,损害他人利益的事件已经不是新鲜事。名烟名酒店在当前社会形势下,由于竞争激烈,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涉烟违法犯罪进行得越来越隐蔽,让人防不胜防。
3.1 假烟储放的隐蔽性
名烟名酒店历来是涉烟犯罪的重灾区,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打压下,他们犯罪的方式也更为隐蔽。在相关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他们积极的打开柜台、储存柜等以供检查,而这种普通的检查根本查不到假烟。他们在储存柜、地板砖等方面下功夫,一般人看不出奥秘所在,需要电子遥控器来打开暗格内存等,他们储放假烟更加的隐蔽。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让执法人员不易察觉。
3.2 虚假热情销售
一般进入名烟名酒店的人都能感受得到,当你一踏入他们的地盘的时候,就会有工作人员无微不至的问候,在为消费者介绍时非常的细致耐心,将假烟说成是真品,还信誓旦旦地保证说是真品,对消费者进行诱导、迷惑,让消费者将假烟当成真品。现代人买东西很多时候都会看重对方的服务水平,服务水平也是构成商品质量的一个重要部分,通过这样虚假热情销售,名烟名酒店在不知不觉中将假烟销售出去。而在一些节日里更会举行一些促销活动,大肆的销售假烟。
3.3 假烟销售的集团化
假烟销售的集团化体现在各个经营者之间是相互串通好的,他们分布在城市的各个区域,互相之间通风报信,形成一个以利益为核心的结合体。当相关执法部门开始进行检查时他们会马上互通消息,让其他的名烟名酒店事先做好预防措施,将假烟藏起来。当某一家名烟名酒店因假烟依法查处时,经营者也不会供出假烟的来源和同伙,在假烟的销售上体现出了集团化的特点。而且,假烟的来源还非常的广,就像公安部门一直在打击毒品犯罪,但是依然有那么多的毒品产生,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以身犯险。假烟的销售亦是如此,假烟的来源非常的广,而假烟的分销商则是将手中的假烟散布到各个商店中,然后各个商店进行藏匿,化整为零,过程非常的严密谨慎。
4 打击名烟名酒店涉烟违法犯罪对策方法
据调查,公安、工商、烟草专卖等部门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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