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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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指南
目 录
1.适用范围 1
2.监察依据 1
2.1法律 1
2.2法规 2
2.3规章 2
2.4政策 3
2.5标准 4
2.6其他 4
3.术语和定义 4
3.1自然保护区 4
3.2核心区 4
3.3缓冲区 4
3.4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 5
3.5外来入侵物种 5
3.6生态旅游 5
4.监察程序 5
4.1前期准备 5
4.2现场检查 6
4.3调查取证 6
4.4周边居民调查走访 7
4.5依法处理 7
4.6监督执行 7
4.7总结归档 7
4.8政务公开 7
5. 监察内容 8
5.1自然保护区管理 8
5.2生物多样性保护监察 9
5.3资源开发利用监察 9
5.4生态旅游监察 10
5.5建设项目监察 11
5.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
5.7污染源环境监察 13
6.视情处理 13
6.1现场处理 13
6.2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3
6.3部门间或向政府移交移送 14
附一:
自然保护区环境监察单
基 本 信 息 自然保护区名称 监察日期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保护区级别 主管部门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 批准时间 主要保护对象 保护区面积 现 场 监 察 信 息 类 别 内 容 判 断 依 据 监 察 情 况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管理机构与管理
人员 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总体规划编制 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国家的、地方的或者部门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范围或功能区调整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由批准建立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不得随意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 生物多样性保护 主要保护对象影响 自然保护区内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未出现种群大幅度下降的现象 外来入侵物种 未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或影响
无人为引进外来物种的情况 类 别 内 容 判 断 依 据 监 察 情 况 资源开发利用 严格禁止的开发活动 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无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资源利用活动 人工经济林 应当严格控制区内人工经济林或经济作物的面积与比例 野生植物资源采集情况 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强度需限制在自我更新范围内 生态旅游 生态旅游的范围 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不得涉及核心区与缓冲区范围 旅游项目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旅游方案的审批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方案应当按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方案 旅游设施污染防治合规 旅游设施的污染物排放应达标,已采取污染处理措施 建设项目监察 建设项目选址 建设项目地点不得位于核心区或缓冲区内 建设项目环评 环评审批手续符合规定
环评等级符合规定 “三同时”制度执行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手续齐全,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建设项目的生态影响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的“三废”排放,破坏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 类 别 内 容 判 断 依 据 监 察 情 况 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置、设施和场所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污染源环境监察 废水污染源监察 排水要进行雨污分流
餐饮废水应隔栅、隔油池预处理
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且稳定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 废气污染源监察 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炉灶上方要安装集气罩,有效收集油烟
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固体废弃物污染源监察 垃圾实行袋装分类收集
日清日运,不得自行堆积
餐饮产生废油渣交专门单位处理 备注:监察情况一栏应对照判断依据填写,如果符合判断依据则填写“合规”,如果不符合判断依据应据实填写违规情况。
附:
1.自然保护区管理监察 自然保护区设立程序不符合规定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2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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