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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莲花港工业区8号C第一层至四层厂房出租方案的请示.doc

发布:2017-06-04约6.58千字共1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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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 房 租 赁 合 同 莲合厂租字2015 号 出租方:广州市莲花山保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港口大道132号 法定代表人:何 伟 电话:(020 传真:(020承租方: (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现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由甲方将拥有使用权的座落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莲花山保税加工区莲花港工业区8号C第一层至四层厂房(下称“该厂房”)按现状出租给乙方使用。 2、该厂房的基本情况 2.1 根据粤房地证字第0887166号《房地产权证》记载,该厂房的产权属甲方所有,该厂房所附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该厂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莲花港工业区8号C第一层至四层厂房建筑面积共为11693.59平方米;(其中8号C厂房第一层面积为2928.87平方米、第二至四层面积为8764.72平方米);该厂房配备生产用电设施,该用电设施产权属甲方所有;该厂房已配备卫生间的给排水设施、厂房外的高压供电线路,并配套有普通消防等设施。甲方不承诺和不保证该厂房现有的供水设施、供电设施、消防安全设施、排污设施等是否符合法定规范和是否能满足乙方的需要,如不符合和/或不能满足需要的,概由乙方自费和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增容以及配置有关设施设备,甲方将不作任何投入,乙方也不得藉此向甲方提出包括但不限于减免租金、解除本合同等任何要求,且在本合同解除后,所增容的负荷及入墙入地的固定设施设备无偿属甲方所有。 3、用途 该厂房为工业生产用途且不能用于居住等其他用途。 4、关于改造 4.1 乙方对租用物业需进行改造、装修前,必须报甲方备案、审批。 4.2对该厂房的所有改造,如按规定需要申报审批的,乙方均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申报并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施工,乙方并且必须雇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4.3改造完工后,乙方必须在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环保评估验收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等各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4 在改造过程中,如需以新设施替代现有设备的,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将被替代的现有设施以及以何种设施替代的清单以便甲方向政府国资管理机构报告,被替代的设施属乙方所有,而新设施则属甲方所有,如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违约而被提前解除本租赁合同的,乙方均不得拆除,且甲方将不给予任何补偿。 5、租赁期限 5.1该厂房的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5.2租赁期满,乙方如计划续租的,必须在租赁期满90天前向甲方书面提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6、租金交付方式 6.1租金从 年 月 日起计收。 6.2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计算,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该租金价格第一年不递增,从第二年起在上一年的价格基础上每年递增5%。 6.3乙方必须于每月的20号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的租金。 7、保证金 7.1在合同期签订后五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相当于该厂房三个月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在租赁期间,乙方如有欠付水费、电费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对其供水、供电,对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7.2在租赁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令本合同被解除的,甲方须于本合同解除、双方已完成移交手续且乙方已付清租金、水、电费等费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租赁保证金无息全额退回给乙方: 7.2.1租赁期满且非由乙方续租的; 7.2.2由于该厂房所附着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或收回的; 7.2.3由于城市规划的变化、调整(包含“三旧改造”),政府决定拆除该厂房或对其进行改建或扩建的; 7.2.4 由于政府同意甲方对出租物业所属园区整体开发改造而需收回的; (注:当第7.2.2和第7.2.3条和第7.2.4条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在接到政府书面通知后五天内书面通知乙方,并给予乙方三个月的搬迁期。乙方必须无条件搬迁,如拒不搬迁的,乙方除应当按本合同第15.3条约定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使用费外,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 7.2.5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地质变化或具有法律效力地确定非因乙方负有责任的灾害令建筑物塌毁不能继续使用或被有效鉴定成为危房必须拆除的。 8、房屋的交付 8.1以本合同生效为前提,甲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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