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司考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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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司考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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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讲义 一、导论:略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其特点:具有任意性,A.只有经当事人选用才对特定当事人产生约束力;B可以任意增、改、删)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3个术语的基本情况
(1) 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 (2) 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三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
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以便卖方及时交货;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适用范围
A、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B、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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