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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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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中的“国”指一个单独关税区 一、导论:略 【国际货物贸易法调整四对法律关系:买卖运输保险支付】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试用,对内容可任意更改】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3个术语的基本情况 (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 (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EXW买方完成出口和进口手续;DDP卖方完成出口和进口手续】 三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 区别: 缩略语后港口名 价格构成 安排运输 投保 FOB 装运港 交易成本 买方 买方 CFR-CPT 目的港 成+运 卖方 买方 CIF-CIP 目的港 成+运+保 卖方 卖方 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以便卖方及时交货】;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适用范围 A、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B、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b)(c)(d)(e)(f) 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 D、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中国必须以书面形式】 ;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对公约允许转致、反致的保留——不允许转反致】 (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顺着合同找】 所有权担保:卖方要对自己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合法的处分权,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即使卖方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也应及时提取货物】 【公约52条:(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货,买方可以收取,也可拒收。(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收取也可拒收多交部分的货物】 【80公约的邀约承诺、违约救济制度适用国内合同法的规定】 (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A、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a)国际惯例优先;(b)交货时风险转移 B、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提单的法律特征和种类 提单的法律特征: (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上记载的是三方当事人:买方、卖方和托运人。以提单追究责任】 (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提单调整托承关系。一.证明货已交承运人,二.证明明已交货物处于什么状态】 (3)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一、凭提单交货,二、转让提单,就是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在运输关系中,可以提单追究当事人责任,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 海运单: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书面海运单据【仍有合同证明,交货凭证的作用】 提单的种类: (1)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船方未收到货先签发提单】 (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凭托运人指示】 2、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必须尽到的义务】 (1)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包括船舶本身、所载人和东西以及货仓要适航】 (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 3、调整提单运输的两个重要运输公约的区别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 责任基础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免责★★ 航行过失、火灾过失+无过失免责 无过失免责 责任期间 装到卸-责任期间小 接到交-责任期间大 责任限制 低 高 关于延迟责任 无规定 承担责任 关于实际承运人 无规定 与承运人共付连带责任 关于舱面货和活牲畜 无规定 适用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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