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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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一、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60周岁奖励扶助)
★条件:
(1)本人及配偶户口性质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发放标准:
120元/月
★申请所需的证明资料:
填写《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婚姻和生育状况证明,一并交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二、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条件:
(1)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的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发放标准:
120元/月
★申请所需的证明资料:
填写《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婚姻和生育状况证明,一并交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三、国家计划生育特扶家庭扶助政策(女方49岁以上)
★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发放标准:
死亡:400元/月 伤残:230元/月
★申请所需的证明资料:
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独生子女伤残的,须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独生子女死亡的,须提交子女死亡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
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
★条件:
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须在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
★发放标准:
10元/月
★申请所需的证明资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
五、区属以上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3500元奖励)
★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老养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发放标准:
一次性3500元
★申请所需的证明资料:
填写《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区政务中心计生窗口办理。
六、农村计生家庭新型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条件:
(1)参加了农村新型养老保险;
(2)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和特别持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
★发放标准:
(1)农村独生子家庭的夫妻,每人40元/月的补贴;
(2)农村独生女、双女户家庭的夫妻,每人60元/月的补贴;
(3)农村节育并发症二、三等级对象,每人80元/月的补贴;
(4)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含三级)和死亡家庭的夫妻,每人100元/月的补贴。
★申请所需的证明资料:
由区卫计委在奖扶和特扶系统中核定后,再由劳保局核定享受对象必须参加新农保,方可享受。
七、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女孩高考加分政策
★条件:
(1)父母双方均为本省农村居民;
(2)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
(3)考生本人为独生女且属农村居民,其中父母双亡的依据本人情况予以核准。
★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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